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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

时间:2023-03-30 09:14: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30 09:14:01 来源:营销百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擅自增加审查事项,不得变相进行审批或核准,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备案时限。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销《项目备案证》。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镇)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备案项目进行监督。对不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不按《项目备案证》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备案,暂行,办法,项目,投资,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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