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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

时间:2023-03-30 09:08: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30 09:08:01 来源:营销百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章备案审查内容及效力: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要求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在《项目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备案证》超过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应备案而未备案或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镇)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关键词:备案,暂行,办法,项目,投资,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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