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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

时间:2023-04-03 15:14: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4-03 15:14:01 来源:营销百科

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第二十六条 信用担保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开展担保业务。冠名'河南省'或'河南'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冠名'郑州市'或'郑州'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冠名县(市、区)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在本县(市、区) 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 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 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信用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办理再担保和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除需满足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2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关键词:暂行,管理,办法,机构,担保,企业,信用,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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