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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

时间:2023-04-03 15:10: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4-03 15:10:01 来源:营销百科

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用担保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完成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备案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变更)批准文件或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或 事业单位法人、社团单位法人登记证;(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五)章程;(六)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七)税务登记证;(八) 组织机构代码证;(九)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信用担保经营许可证》;(十一)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颁发《郑州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的信用担保机构需重新备案,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收回原《郑州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重新核发新证。

第二十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当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信用担保机构注销备案申请书;(二)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担保机构注销登记的决议或决定;(三)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四)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审查意见、核定结果;(六)《郑州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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