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3453325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18143453325 在线咨询
所在位置: 首页 > 营销资讯 > 营销百科 >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注销登记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注销登记

时间:2023-03-24 10:36: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24 10:36:01 来源:营销百科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撤销的;

(二)根据章程自行解散或者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因资不抵债,宣告解散的;

(五)经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举办单位报告,由举办单位指导,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自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与注销原因相对应的有关文件:

1、责令解散或者撤销的文件,

2、举办单位批准解散的文件或者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文件,

3、合并或者分立的证明文件,

4、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有关机关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债务证明文件,

5、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单位性质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终止。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及其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备案的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解散或者改变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关键词:登记,注销,办法,管理,单位,海南

74
73
25
news

版权所有© 亿企邦 1997-2025 保留一切法律许可权利。

为了最佳展示效果,本站不支持IE9及以下版本的浏览器,建议您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 点击下载Chrome浏览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