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时间:2023-03-06 16:54: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06 16:54:01 来源:营销百科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慈善、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慈善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扶老救孤、残疾人救助康复;
(二)从事善事帮扶、义务志愿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为劳动就业及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社科研究、环境保护活动,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婚姻、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是指以城乡基层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城乡基层村(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城乡基层村(居)民自主成立或者参加的公益、慈善、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1]
资料来源:汕头市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