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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时间:2023-03-06 16:30: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06 16:30:01 来源:营销百科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公益、慈善、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特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区(县)有关部门及法定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政策指导、项目培育、机构孵化和小额资助等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举办公益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表彰诚信守法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将公益、慈善、服务等社会事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采取竞争性方式向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慈善服务。

关键词:办法,管理,登记,经济,社会,组织,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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