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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编制

时间:2023-02-14 21:36: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4 21:36:01 来源:营销百科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报省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专业、分区和详细规划: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规划编制任务书,分别编制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地段、城片开发,文物保护区、旧城改造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新区、开发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区、近郊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旧村改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规划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工业区要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及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推行招标投标制。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使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城市规划展等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进郊区、工业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使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总图,报市规划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单位院落改建、居民区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四)经审查论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五条 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案确定后,再接第十四条成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及时无条件清场退地。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主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活动,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和储备土地的决定,

关键词:规划,编制,办法,实施,泰安,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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