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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案例:追缴注销企业税款、利用红冲虚开、某地产逃税、典型互联网虚开2

时间:2023-05-26 03:57: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26 03:57:01 来源:网站运营

7个案例:追缴注销企业税款、利用红冲虚开、某地产逃税、典型互联网虚开21亿元、利用政策虚开、税干内外勾结牟利、拒不配合个税汇算:




1、追缴注销企业税款、滞纳金并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沈税稽二告字〔2022〕第012号

发布时间:2022-05-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2750770717P):

因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于我局取得联系。

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税稽二罚告〔2022〕050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沈税稽二罚告〔2022〕0509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02750770717P)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杭州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杭州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增值税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杭州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杭州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第(一)项业务产生的6,185,500.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增值税收入,认定偷税。第(二)项业务产生的22,006,000.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认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2016年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18,595,054.7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14: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贺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1010619******031601)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地址:杭州市***路)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贺某某系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某某追缴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杭州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杭州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杭州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杭州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税及补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821,111.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

4.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422.2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821,097.07元。

应补税费合计7,740,742.12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铁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利用红冲手段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票

日期:2022-05-13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帐号 记者 于霄

摘自:德州公布2021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5月28日,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1.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这是德州首例利用红冲手段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聂某等人控制山东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使用技术手段获取少量成品油库存后,利用红冲手段大肆虚增成品油库存额度,进而对外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巨大损失。案件涉及山东、贵州、江苏等11个省份的60余家企业。专案组经研判后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打掉2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案件成功侦破,及时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例警示:虚开发票后果真的会很严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某地产公司逃税案

日期:2022-05-13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帐号 记者 于霄

摘自:德州公布2021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初,乐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德州某地产公司逃税案,挽回税收损失500余万元。

经查,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乐陵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指使会计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将公司销售收入售楼款记为“其他应付款”的手段以及不如实按照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涉嫌逃税罪,逃税金额共计350余万元。办案民警对该公司相关账目与缴税明细进行比对,逐笔分析、综合研判,最终确定了实际的逃税金额。在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下,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案后对涉嫌逃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的成功侦办,挽回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损失,维护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警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依法缴税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任何藐视法律、心存侥幸的幻想,必将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追究。

4、陵城破获“2.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日期:2022-05-13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帐号 记者 于霄

摘自:德州公布2021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经侦大队积极践行“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警务理念,依托警税协作机制,成功破获“2.08”全省首例平台企业涉税犯罪案件,打掉虚开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

经查,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德州某创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某互联网平台大肆宣传,为其引进有进项发票需求的个人在经济产业园区注册成立空壳公司800余家,进而为受票公司虚开发票,是典型的“互联网+虚开发票”犯罪。该案涉及山东、广东、江苏等24个省、市、自治区的500余家受票公司,涉案增值税发票共计2.7万余份,涉案金额21亿余元。

案例警示:部分企业以身试法,包装成“灵活用工、代发薪资、任务众包、财税服务”等平台干着倒卖发票和非法转账的生意。根本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就连场景平台也是虚构,走走形式而已。随着此类违规平台涉税案件的高发,税务、公安等多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行动。相关企业应谨记:伸手必被捉,违法必被究!

5、利用税收政策为下游虚开骗取退税

2022年05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驻杭州特派办组织贵州查处一起团伙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税务总局驻杭州特派办根据线索分析,牵头组织贵州省税务局、杭州市税务局和杭州市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打掉一个伪装科技公司利用加计抵减政策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经查,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直接设立和“买壳”等方式,成立贵州林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4亿元,并利用信息技术服务费加计抵减政策,为团伙内下游企业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51.6万元,另有70余万元留抵退税款已被成功阻断。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6、税干内外勾结牟利

2022年05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杭州查处一起税务人员在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涉嫌内外勾结并从中牟利被立案审查调查案件。杭州市税务局纪检机构在对督察内审部门移交的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问题线索开展一案双查时发现,该市某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某某(副处长级)涉嫌与某公司负责人内外勾结,为该公司违规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利。目前,当地纪委监委已对陈某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杭州市税务局纪检机构对其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7、拒不配合个税汇算罚款0.5倍

2022年05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查处一起自然人纳税人拒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广东省杭州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多次提示提醒仍拒不配合,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进行立案稽查。经查,宣某某未依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5.03万元,宣某某在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宣某某少缴税款拟处0.5倍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13万元。目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以上案例来源于税乎网、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地产,典型,注销,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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