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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淮南工业精品认定条件补贴及

时间:2023-05-26 03:27:02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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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淮南工业精品认定时间

请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申报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于7月29日前将县区推荐文(盖章,格式见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投资科,逾期不予受理。

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淮南工业精品认定条件材料

2022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市级工业精品的申报范围、条件、程序及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分别见《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附件1)、《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淮南二业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

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第53号令)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 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对市级规模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二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好。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配置。

(四)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六)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主/附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工作总结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6份。

(二)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获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发文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工业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工业精品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和审核的产品。

第三条 淮南工业精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工业精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工业精品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本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

(三)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近3年无消费投诉、产品质量等不良记录。

(四)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淮南市制造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和产品。

(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或市级以上品牌荣誉,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美誉度较高的产品等。

(六)已被遴选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产品以及技术、功能无重大突破的同类产品不再受理。

第六条 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市级工业精品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精品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认定工作,并对本级认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技术,淮南,企业,认定,条件,工业,补贴,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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