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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有哪些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这些平台都怎么样?

时间:2022-09-01 12:18: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2-09-01 12:18:01 来源:网站运营

我的统计肯定也不全。看见楼上

@史宇航 也提到了许多,媒体类的我就没有纳入进来了。如果把老的、旧的,数据库、媒体什么的也都纳入进来,再加上我漏掉的,保守估计超100家。

1法律与互联网如何联姻?

对中国法律服务界而言,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根据《第八届全国律协理事会工作报告》,截至2015年,我国律师人数超过29.7万,近4年来整个律师行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在如此庞大的市场之中,越来越多的人尝试将法律与信息技术结合,开拓新的服务模式与产品。


国内法律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产品由来已久。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领域一直在两大产品中徘徊:法律数据库、律师门户网站。然而近年来,伴随着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新型法律服务机构和运营模式却层出不穷。


2015年7月,腾讯领投赢了网,开始布局法律行业;2015年12月,支付宝城市服务开通法律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法律服务;2016年4月,百度与部落网合作,发布律师直达号。法律服务越来越多地获得资本和巨头的青睐。


对于这些区别于传统律所,依然在法律领域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目前并没有什么好的称呼。“互联网+”这个词火了以后,人们便习惯性地称之为“法律+互联网”,但“互联网”一词并不足以涵盖全部内容。一些机构虽也借助互联网,但重点却是在技术创新,互联网只是展示形式。况且,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方式,20年前互联网上就有了法律相关内容。


因此,笔者暂且将近年来出现的,依托于信息技术,区别于传统律所,但依然在法律范畴内提供服务的机构,统称为“新型法律服务机构”,以方便描述。当然,说“新”,并不是说模式新,而是在时间上新。


笔者选取了自2007年以来成立的79家新型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本文分析对象。它们分别为(本来是按首字母排的,后来乱了,所以排名不分先后;本来有表格的,粘过来就没有了,我也很无奈):



1iCourt 2猎律网 3爱合同

4律兜 5安盾网 6律品

7部落网律师直达号

8律师说 9点击律 10律云

11丁丁律师 12绿茶网

13法帮帮 14绿狗网 15法大大

16绿狮网 17法斗士 18米律

19法海网 20牛法网 21法驴

22匹诺曹律师 23法律盒子

24蒲公英法律网 25中国快律

26问问律师 27法门网 28无讼

29法务在线 30信法网 31汇法网

32壹法务 33简法帮 34亿律

35口袋军师 36易法客 37口袋律师

38易法通 39库法网 40易法务

41快法务 42赢了网 43来问律师

44支付宝律师服务 45理脉

46知果果 47法律说 48法律宝

49微法律 50法律问问 51法律猴

52红帽法律卫士 53Yesmylaw

54法律管家 55律果 56启法网

57法言网 58律登网 59询法

60律大大 61贴心律管家 62快签科技

63小律微政 64契约锁 65多问律师

66Ulegal 671号律师 68嘉简法

69商法通 70法大师 71律信律师

72靠谱律师 73法率 74彩虹律师

75找大状 76解悠律师 77随身法务

78赢在线 79推之


1.1 基础数据分析



从成立时间上看,这79家机构有着明显的特点。从2007年至2011年,共有7家成立。从2012年起,增长速度明显提升,一年就有7家成立。而在2014年及2015年,每年成立的数量猛增,分别达到22、24家。截至6月份,笔者检索到的2016年新成立机构为7家,相比于去年增速有所放缓。



其中,截至2016年5月25日,已有壹法务、易法务、信法网、蒲公英法律网、法门网、法律盒子、Yesmylaw、微法律等,共8家机构停止服务,比例达10.1%。



从合作律师数量上看,超过1万名律师的机构共有6家。其中,易法通、绿狗网合作律师均超过1万人,赢了网、库法网超过2万人,部落网超过3.4万人,而中国快律则达到了5万多名合作律师。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如果以上机构公布数字属实,则我国至少已有1/6的律师选择与新型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借助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


1.2 发展特点


1.2.1 多方积极参与


在这一轮新机构涌现的浪潮中,背后闪现着多方的身影。


在律所方面,金杜、汉坤、盈科等知名所均或多或少地参与其中。如:法海网创始人陈一凡出自金杜,且根据公开消息,金杜也参与了对法海网的投资;盈科律师事务所于最近悄然推出了律云3.0版本;绿狗网CEO张馨心同是邦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汉坤律师事务所推出了专注创业公司文本组装的简法帮;天同律师事务所创立了无讼科技;瀛和律师机构推出了赢在线平台;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创办了专注合同服务的易法客等等。


律所的参与为这些平台提供了众多专业的知识性内容,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简法帮,依托汉坤律师事务所,免费生成的合同文本质量相对较高,且部分带有律师批注,给用户带来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从资本的角度,已经公开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来自于腾讯、IDG、德同资本、复励投资、信天创投、乐视、金杜、真格基金、清流资本、天阔资本、复兴昆仲、洪泰基金、顺为资本、淳信投资、天阔资本、易一天使、维度和天使汇等诸多机构,粗略估计总投资金额超过两亿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官方机构也积极地参与到这一轮浪潮中。2014年10月,官方版裁判文书网上线,成为目前法律实务界不可或缺的案例检索平台。据笔者了解,大量司法大数据产品的基础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另一大数据产品“法信”上线,由于其仍处于试用期当中,大量内容及功能未向公众开放。但据内测消息,其功能十分强大,将是一款重磅司法大数据产品。


1.2.2 服务价格较低


在以上列举的机构中,大量机构打着“低价”的旗号“颠覆”法律服务市场。除大量免费咨询外,“低价律师上门服务” “88元合同审核”等宣传屡见不鲜。


以合同审核为例,在接近30家提供合同审查的机构中,有十几家可以低于600元的价格审查一份合同。线上低价服务,与律师线下的高收费形成巨大反差。


1.2.3 律师特征明显


目前各平台注册的律师主要以诉讼律师为主,其涉及的业务主要为诉讼咨询、诉讼委托等。少量的非诉业务主要限于合同起草与审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简单类型。从律师执业年限看,执业一年的实习律师到执业十几年的“资深”律师均有分布。


从职业律所看,除仅有的几家机构外,少见金杜、中伦、方达、君合等“红圈所”律师。


2


法律行业被“颠覆”了吗


从2015年开始,谈创业,言必称互联网。提及传统行业,言必及“互联网+”与“颠覆”,笔者已患上了“互联网+”恐惧症。电商、互联网金融的火爆让许多传统行业眼红,法律行业也不例外。


但互联网不是万能的,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可以一“触网”就实现飞跃。所谓“法律+互联网”,到现在也只不过是一场盛大的烟火。

2.1 模式创新乏力

2.1.1 经营模式高度雷同

笔者统计竟发现,本文所提及的大部分机构,主要是以互联网为“渠道”,自己作为平台,邀请或要求自有律师入驻,希望通过互联网解决客户与律师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或让客户更容易地获得法律服务。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律师寻找案源,帮助客户寻找律师。



79家机构中,有61家采用了此模式,比例高达78%。在这61家中,有30家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库,向用户提供律师检索功能。有43家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在线文字咨询及电话咨询;其中,竟有24家(比例高达56%)提供以小时计的免费咨询服务。




除上图显示的功能外,有20家(33%)开展在线下单,审阅、起草合同业务。15家(25%)开展在线下单委托案件功能。13家(21%)将各项法律服务打包出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另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时代,有10家(16%)定位于向创业者或创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在Airbnb及Uber等共享经济,及在线抢单模式的影响下,有5家(8%)将自己标榜为“法律界的Uber”。


从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众多机构的服务模式高度雷同。笔者在iOS手机端下载了13个法律服务类APP,功能竟出奇地一致:律师库+在线咨询。


2.1.2 传统方案难寻突破

律师库和咨询并不是全新的产品。2003年之后成立的找法网、中顾法律网、法律快车、华律网等老牌法律门户网站,从一开始就在做律师库、律师推荐,及在线咨询。


律师库


从律师数量来看,老牌法律网站的注册律师数远远超过后来者;如法律快车,号称拥有超过17.68万名合作律师,这一数字已经超过我国律师总量的60%。


从律师库发挥的作用来看,互联网的一大作用在于信息传递与分享;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信任危机。人们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甄别互联网信息的真伪。因此,各行各业的线上信用评价体系应运而生。同样,在律师库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建立良好的评价体系解决信任问题,仍是一个较大的课题。


裁判文书网的上线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给律师库的升级提供了契机,不少网站开始建立自己的律师评价体系。在律师自己填写资料的基础上,部分网站(如法斗士)以律师为中心,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判例进行分析,给出该名律师在各法院代理过案件的情况,并附带胜诉率分析。


这样的分析能够给律师库增色多少呢?且不谈胜诉率这一指标用于律师评价是否科学,这种评价维度还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并不是每一位律师的全部案例,信息完整性上存在问题。


第二,该种信息抓取方式的关键点在于律师署名。如果一个诉讼案件中,某位律师在前期参与了大量工作,但最终并未出庭,则该案件并不会进入该律师的评价体系。同样,通过种种非诉途径解决的争议并不会出现在裁判文书网。


第三,非诉律师的工作成果很难在裁判文书网上体现。


因此,从用户角度来看,通过分析裁判文书来评价律师,仅仅提供了一个方面的参考,很难做到全面有效。律师自己也对这种律师库的建立也心存不满,他们认为这些数据无法全面反映自己的经历和能力,反而将自己的能力“削弱”了。不管目前困境如何,线上律师库应当成为解决“找律师难”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在目前已有的机构中,大型律师库的建设仍未出现有效的解决方案。


另外,对律师来讲,指望通过注册一个账号就能为自己打造品牌、带来案源是不现实的。案源拓展和品牌塑造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课题。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也是老牌法律网站坚持在做的业务。早期法律网站的免费问答几乎毫无价值可言。合作律师为了刷回答数量,大量出现“可通过诉讼解决” “可委托律师解决”等答复;网站通过出售广告位提高律师曝光率及显示排名,用户很难找到真正有价值的答案。


那么,“互联网+法律”口号下的网站解决这一问题了吗?目前,在线咨询主要分为文字问答、电话咨询两种模式。文字问答又分为一次性问答及聊天式问答两种。就各网站或手机APP提供的问答展示来看,大部分机构中的问答在“问”与“答”两方面均存在问题。


从用户角度来讲,其不知如何正确地归纳和提出问题,提问往往过于简单、繁杂或偏离法律,大部分网站缺乏良好的指引和纠正机制;从律师角度来讲,回答内容仍过于简单和应付,缺乏参考意义。


在此方面,在此方面,赢了网的免费问答整理做得有可圈可点之处。其答案均以平台名义提供,并整理成“法律依据、行动建议、相关法律法规”三个部分,显示出了较高的专业参考价值。笔者从网站随机摘取了一条问题展示如下:


先声明,跟赢了网半毛钱关系没有




【问题】
本人男与女方结婚5年,女方1年前开始婚内出轨,我们有女孩一个5岁,请问我要求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另房产分割是否占多数?
【答案】
法律分析
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第一,对于离婚,夫妻双方是否已经达成一致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法院并不是对所有起诉离婚的案子都会判决离婚,出轨并不是法定的过错,只有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才算是法定过错,调解无效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如果只是出轨,没有重婚或者同居行为,法院认为还有合好可能性并且是首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参考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生活条件、行为品行、与孩子的亲密程度等多种因素做出判断。
第三,如上所说,出轨并不是法定的过错,不同于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法院在判决财产归属时可以予以平均分割或者稍有一点倾斜,而不可能是判决您获得财产的多数。
行动建议
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起诉。起诉离婚也要考虑诉讼的风险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种程度的回答在免费问答中呈现,是很难得的。


笔者以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咨询了17家提供免费咨询的机构及5家收费百元以下的咨询机构。收费服务与电话咨询初步回答了法律问题,但仅有两家机构的回答同时涉及了程序与实体问题。而免费的一次性文字回答则基本充斥着“可联系我起诉处理”等无效信息。


在线合同起草与审核、法律服务套餐、在线合同审查、在线约见线下律师等等,本质上与网店无异,只不过是零售与批发的商品从柴米油盐换成了法律服务。


这种简单迁移的效果是否理想,从一部分机构公开的律师零星接单量中可见一斑。

2.1.3 低价服务根基存疑

超低价服务的根基何在?是不是所有提供低价服务的平台都找到了法律服务“标准化的模式,足以降低价格?笔者心存两个问题。

第一,如此低报价下,平台合作律师及其服务质量如何?笔者又亲自尝试了3家500元以下低价法律服务,均无法达到满意效果,合同审查结果极其粗糙。当然,满意与否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此处仅表达个人看法。


此种水平的报价对大量低支付能力的个人存在一定吸引力,但对其他个人及企业来讲则涉及到信任问题。


笔者随机访谈了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的20位法务总监,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目前法律服务模式下,600元以下的法律服务,结果无一肯定答案。20人全部了解目前存在大量的低价线上法律服务,但几乎无人使用,仅1人使用过知果果进行商标注册。不使用的理由均为:不相信其质量。


笔者在亲身尝试过程中发现,许多低价法律服务只是诱饵,提供者的目的还是将咨询者引向线下的高付费。这种做法无异拆除自己与用户之间信任的根基,让用户越来越不相信线上法律服务。


第二,与某著名互联网公司合作的某知名网站在其宣传中表示,“XX网上律师服务价格,一般为律所价格的60%”,但却未给出原因,令人费解。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至于为什么该网站的律师服务价格如此之低,以及律师收取的该部分费用是通过律所收取还是个人收取,笔者暂未求证。不过该问题值得深入探究。但因探求此问题并非本文意图,遂在此只提出,浅尝辄止。


2.1.4 几种有益的尝试

在大量雷同的运营模式下,仍然有一些机构在运营模式上,作出了不同的尝试。(这里仅部分列示了运营模式有特色的机构,依托技术创新的将在下篇介绍)


易法客在电商模式下,重点突出了合同服务这一主题,从智能生成到合同审阅、合同起草,类型覆盖公司运营中的方方面面。其特点是从合同出发,单点突破。但其业务类型却不断扩大,逐渐上线了各种打包法律服务,有从“单点”到“百货商店”的趋势。


知果果是一家在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专注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以低价高效闻名。这是对法律业务进行“乘法”处理的典型案例,专注一件流程性强、重复性高的服务,低价换取巨大的业务量。以根据其官网显示,其企业用户注册量目前超过50000家,月案件数量10000多件。


iCourt则与其他所有机构不同,展现出了独特的切入点。其以法律从业者为服务对象,专注于打造一家与众不同的法学院,以“技术驱动法律”的理念,帮助律师提高职业能力,如可视化、大数据等技能已被诸多律师运用到实务当中。迄今已有6000多位律师走进iCourt法学院,其公开课已覆盖数万名法律人。


安盾网同样关注知识产权,但其以“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为关键点进行切入,在全国建立律师及调查员网络,同时建立面向公众的有奖举报平台以扩大信息来源。根据官网显示,其客户已包含华为、海尔、腾讯、小米等知名公司。


牛法网定位高端,致力于打造高端法务平台,是少有的小时咨询费率可达数千元的服务机构。入驻律师及法务大多拥有出色的教育及工作背景。


以上诸多机构风格迥异,但共性在于,均选择了某一个切入点进行单点突破。或是选择某一领域深耕,或是在定位上实现差异化运营。在此并不讨论哪几种模式优劣及运营效果,从摆脱雷同服务模式的角度看,他们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2.1.5 小结

“法律+互联网”,绝不是法律服务网店化。


红极一时的绿狗网曾以电商模式主打各类法律服务,后试图将服务“产品化”,推出“还钱吧” “离婚快”等法律产品,而今却围绕公司注册、财税社保等打造了许多法律周边服务产品,量大却技术含量不高。狭义的法律服务已偏居一隅。


这种转型应给其他机构带来一定启示。法律服务的简单电商模式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即使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也已无助于推动改变。


雷同模式喷涌而出,就如同一场声势浩大的烟火,耀眼,但会转瞬即逝。


3技术在怎样驱动法律

3.1 新型法律服务机构的技术要点


除了在经营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外,技术的运用也成为推动新型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


经笔者统计,目前国内最为常见的技术运用为文本组装,有至少7家提供此项服务。其中,简法帮依托汉坤律师事务所的优质专业内容资源,以此为主要功能,提供了优秀的文本组装服务。


其次则为在线签约系统,目前有至少5家提供此项服务。如法大大,基于数字签名和云存储技术,提供在线电子缔约、电子合同管理、证据托管的第三方云服务平台。通过公安部eID电子身份系统、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A证书系统、第三方授时技术及防篡改技术等,达到《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的要求,保障所签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及证据效力。以此解决异地签署、合同管理、证据保存等各种问题。


爱合同属于众多机构中的另类产品,其用机器替代人工进行合同审查,已可实现买卖类、租赁类、借款类、劳动类、家庭类、股权类等常见合同缺失条款和风险的提示。


推之、律品则可以根据用户对预设问题的不同描述,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和用户常见问题,评估案情并给出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面对简单案件,可在极大程度上替代前期的人工咨询。


真泽律师事务所开发了刑期预测系统,通过对法院判例、相关法规的分析,可较为准确地预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


理脉则将大数据玩出了花样,对公开的司法数据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可以律所、律师、法院、法官、公司为中心进行检索,甚至可以对律所、律师进行常见对手的分析。


3.2 技术驱动的不足


这些机构并没有在完全在运营模式上挖空心思,而是运用技术,为法律服务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但是,这些“新技术”仍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注意。


如,国内的文本组装大多学习自legalzoom,而legalzoom成立于1999年,其提供这种服务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而文本组装技术本身在1980年代就已经被采用。


在大数据应用方面,国外诸多玩法层出不穷,如CIELA,其已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可以提供大量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相关的可视化分析报告。在合同分析方面,美国的许多法律网站已经大量采用机器学习等技术,替代人类工作,但目前国内鲜有人为之。


2016年3月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德勤宣布与Kira System合作。Kira是一家面向企业及律所服务的人工智能企业,其技术可以从复杂的文件中提取出有效信息,还能通过机器学习不断地提高识别准确率。


同时,Kira还提供了协助律师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智能工具。像Kira这样运用人工智能协助律师或会计师完成工作的机构还有数家,如Legal Robot、Judicata等。而在国内,这些前沿技术与法律领域的结合尚处在萌芽期。替代人工审查合同的爱合同,上线数年也只审核了3843份文件。


4 我国新型法律服务转型之路


4.1 风口转型:危机悄然来临

新的机构不断涌现,又有易法通、百事通登陆新三板,国内新型法律服务机构看似风头正劲,是否真的有转型必要?


人人趋之若鹜的模式,并不一定是好的模式。淘宝取得巨大成功后,电子商务红极一时。人人都想做淘宝,但是却纷纷失败;反而在细分领域却出现了许多小而美的电商。团购网站千帆相竞,而今存活的也不过几家。P2P点燃了金融对于互联网的激情,时至今日“跑路”已觉不新鲜。众多模式雷同的法律电商,能否突破这一怪圈?


大量机构应当转型,并不是因为没有商业价值,而是大量机构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中最大的威胁来自人工智能的发展,如认知计算、机器学习等,虽然这些技术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只是端倪初现。


如前述提到的律品、推之等,用户不再需要用繁杂的语言提出各种抓不住重点的问题,只需要根据系统提示回答几个选择题,即可获得专业的回答和解决方案。而且,机器所能处理的数据量及处理速度远远超过人类,无论是从服务体验及专业性上,用户都将获得比一般网站“免费咨询”更好的服务。


4.2 模式变革:细分领域深耕

如同细分专业领域涌现出许多精品小所一般,知果果和如是娱乐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如果想在模式创新上取胜,集中精力在某一专业领域精耕细作,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服务的可能性更大。这种转变的实现难度较小,也更容易做出品牌。


同时,在专业领域深耕更容易达到标准化、系统化,甚至大宗商品化。人力将逐渐解放,更多的工作可交由机器完成。


文本组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许多律所会有自己的文本库;当我们需要给客户制作一套法律文件,可能不是全新起草,而是通过对范本的修修改改;再进一步,通过文本组装,我们只要回答几个问题,系统就会自动帮助我们从若干条款中选出最优组合。


这种服务方式已经远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私人定制”化法律服务。


这种发展路径,一定是要建立在对某个领域工作极度熟悉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从这个角度看,专业细分比大而全更容易到达目的地。从目前实践来看,流程化在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不良资产、工商注册、自动维权等领域已小有成就,其能否在更多领域取得成功,我们拭目以待。


4.3 技术变革:开拓无限空间

技术的本质是工具,其优点表现在提高效率、解放人力等多个方面。比如,企业信息集合查询类工具可以大大缩短我们初步尽调的时间,各种电子设备自动按键脚本可以将我们从重复的操作中解放出来,爬虫可以帮助我们自动抓取某一类型的数据……每一步技术的实现,都可以为法律服务的创新提供许多可能。


Richard Susskind(不好意思又搬出了萨斯坎德,但是的确很经典对不对)曾提出了数种可以对法律服务产生深刻影响的技术,包括自动文件组装、无间断互联、电子法律集市、电子学习、在线法律指导、法律开源、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嵌入型法律知识、在线纠纷解决、智能法律检索、大数据、基于人工智能的问题解决等。


而目前在国内,这些技术都有着巨大的开发和应用空间。


2016年5月,基于IBMWatson系统的机器人律师Ross正式供职于Baker& Hostetler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尽管在目前阶段,技术仍主要是人力的辅助。但笔者预测,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取代大量人工。


未来法律服务市场对初级律师的需求必会急剧下降,甚至高级律师的部分工作也会被取代。相对应的,机器也需要大量范本来学习。而目前范本相对丰富的律所,是否有足够的意愿克服来自内部的巨大阻力,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去做一件自我革命的事情呢?


从这个角度来看,非律所机构与资本的结合有更大可能在此做出突破。


当然,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是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越是难以建立的服务,越是难以超越的壁垒。


4.4 转变思路:由服务大众到服务律师

在本文提及的79家机构中,极少有其他机构专注于服务律师,均是面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而律师恰恰是各种模式背后,法律服务的最终提供者。


上文所述的几项技术中,工作流程与项目管理就是为法律工作者量身打造的解决方案。然而,笔者目前接触的诸多律所都没有一套客户或案件管理系统,许多重复性工作依然大量依靠人力完成;而已购买系统的律所,也逐渐把系统视作一种负担。


一方面是渴望工具,另一方面感觉被工具绑架,这一矛盾如何处理值得业内人深挖。当然,这一市场上新的产品也已呼之欲出。


面对工具,我们还存在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已有一定可直接用于律师工作的技术工具,但大量律师不会使用;二是市场上本就缺乏针对律师的技术提供者,无法满足律师的需求。围绕这两点都可以做出大量的产品。


对每一个法律人来讲,工作时间极为宝贵。如果有律师可以优先使用足够多的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更多的时间,做更多更有价值的事情,那么他就有更多的机会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据更大的价格优势,抢占先机。再回到上篇讨论的定价问题,一切不以提高效率为基础的降价,都是耍流氓。


结语

说实话,笔者已身患“+互联网”恐惧症。炒作并无益于产品发展,更无益于行业的进步。作为新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如果依然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服务模式,或许可以短时间内不倒,但对推动法律服务模式的改变着实无益。


商业运营是另一个庞大的话题,在这里,笔者仅从推动法律服务模式变革的角度出发,提出些许建议。模式创新与技术驱动,二者都是推动法律服务变革的重要力量。国内诸多机构应当鼓起勇气走出模式雷同的怪圈,在不同的方面做出更多的尝试。但无论如何,许多前辈已经做出了诸多经验性的探索,值得后人钦佩与感谢。


巨头齐聚、资本介入、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时代,国内能否有更多创新产品走在世界前列,道阻且长,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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