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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停

时间:2023-04-20 15:57:02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4-20 15:57:02 来源:营销百科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停业歇业备案: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手续后10日内申报停业、歇业备案。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七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汽车租赁经营停业、歇业备案表》,提交所在辖区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歇业备案的还应交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二)区(县)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按照变更备案的相应程序办理。

关键词:办法,暂行,管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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