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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

时间:2023-04-04 20:16: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4-04 20:16:01 来源:营销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1987年1月22日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2017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款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1]

关键词:修订,海关,共和国,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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