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3453325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18143453325 在线咨询
所在位置: 首页 > 营销资讯 > 营销百科 > 空间权立法例研究

空间权立法例研究

时间:2023-04-03 07:38: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4-03 07:38:01 来源:营销百科

空间权立法例研究:理论上,空间权虽可由上述一系列的权利种类构成,但是,空间权毕竟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在用益物权范畴内对之进行立法时,空间权的立法种类便不会象理论上划分的那么庞杂,它的立法种类则要相对简单得多。其中,空间所有权虽名义上以空间权之一种类而存在,但它毕竟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是土地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合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当他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得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仅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因为同一块土地的地表和空中及地中的所有权不可能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享有,否则,即与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相矛盾,也与用益物权的'用益'本质相违背。因此实际上,从用益物权角度看,空间权不应当包括空间所有权这一种类,而仅包括'空间利用权'这一种类。但是,如前所述,就空间利用权一项而言,它又可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两种。其中,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完全可以由当事人依契约自由原则而设立,因此,它应归入债法的调整范围,立法上与物权法无涉。这样,物权立法上的重点自然只有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一项。如前所述,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两种。由于空间役权的立法甚为复杂,从欧陆各国立法的情况看,专门就其作出规定的立法例并不多,而且从空间役权存在的形式看,其关系大多可以依据相邻关系及地役权的有关原则处理。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它实际上没有独立立法的意义。基于此,各国有关空间权的立法,大多围绕着'空间地上权'一项而展开,有的国家民法典中所谓的空间权立法,实际上只有'空间地上权'(或区分地上权)一条之规定。这种情况,主要根源于其学说及判例对空间权利性质所作的认定。

关键词:研究,立法,空间

74
73
25
news

版权所有© 亿企邦 1997-2025 保留一切法律许可权利。

为了最佳展示效果,本站不支持IE9及以下版本的浏览器,建议您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 点击下载Chrome浏览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