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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规章备案规定第五章 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

时间:2023-04-03 00:44: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4-03 00:44:01 来源:营销百科

南昌市规章备案规定第五章 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第二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的规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超越权限,或者认为规章的规定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的规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超越权限,或者认为规章的规定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二条 规章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接收、登记、转办、存档和答复审查要求人或者审查建议人。

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规章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书面提出规章审查要求后,应当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规章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书面提出规章审查建议后,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规章进行审查。

被审查的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规章的审查按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收到秘书长批转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二十六条 规章审查终结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将审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规章审查要求人或者审查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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