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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开

时间:2023-03-28 04:20: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28 04:20:01 来源:营销百科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开业备案:第六条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七条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机构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向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八条办理备案后30日内,由辖区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报人提供的备案信息和《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并建立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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