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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离任待

时间:2023-03-25 02:02: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3-25 02:02:01 来源:营销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离任待遇: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14][15]

报告中建议: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规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前行政长官办公室;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车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16]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

关键词:行政,共和国,中华,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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