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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

时间:2023-02-28 03:21:02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28 03:21:02 来源:营销百科

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草案)的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7年制定的《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和省立法条例、实施监督法办法。这些法规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一是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权,现有的规章备案规定不能将其涵盖;二是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撤销的程序,现有的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三是市、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基础较薄弱,有必要在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法规,规范和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际,起草了《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赴西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法工委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提出了草案建议稿。3月21日,主任会议对草案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决定提出《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

二、重点内容说明

草案共二十七条,现就草案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备案审查的范围

草案第四条对报备范围和时限作了规定,除同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外,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了报备范围。

(二)关于备案审查的层级分工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区)三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职责,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撤销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被动审查机制

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草案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查程序、时限和反馈机制。

(四)关于审查协调机制

对于不同备案审查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草案第十八条对审查协调机制作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常委会内部不同审查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形成共识。二是负责备案审查机构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疑难问题或者重大分歧的,可以共同研究,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规定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五)关于审查纠错机制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情况,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研究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纠错,审查终止;二是如果制定机关不予自行纠错,制定机关是政府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则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机关是'两院'的,则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本规定审议通过后,《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2]

关键词:大会,委员会,规范,地方,常务,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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