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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二章 域名注册

时间:2023-02-24 16:48: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24 16:48:01 来源:营销百科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五条 从事'.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拟从事'.CN'域名和'.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 持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将域名注册服务与其他商业活动分开,将域名注册登记方式、表格和协议同其他业务分开。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着位置放置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安全应急制度,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

(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年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七)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域名交易和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依据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

(三)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终止;

(四)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取消资格后十日内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在具备资格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或转移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二)应对持有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关键词:注册,细则,实施,中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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