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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

时间:2023-02-23 22:09: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23 22:09:01 来源:营销百科

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第二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三)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自然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信用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信用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有较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五)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如保险、证券、担保、典当、财务等)5年以上;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六)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信用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 金融监管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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