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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规定具体内容

时间:2023-02-21 01:36: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21 01:36:01 来源:营销百科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规定具体内容: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规定

(1995年12月21日成府发〔1995〕210号)

第一条为及时收集和掌握投资项目信息,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的宏观预测和调控,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兴建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项目,凡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在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或企业作出立项决议)后,按本规定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条成都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及各区(市)县计委(计经委)、经委是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向市计委登记备案。   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向基本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计委(计经委)登记备案。   跨区(市)县的基本建设项目.向市计委登记备案。

第五条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企业隶属关系,均向市经委登记备案。   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向技术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登记备案。

第六条按照《成都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的项目和按现行管理规定应报批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单位批准项目建议书或企业作出立项决定后二十日内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企业作出的立项决议文件,到备案主管部门办理立项登记备案手续(重大项目须提交由审计机关审定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经备案的项目在正式开工或因故取消立项后,应在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凭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年度投资计划、投调税纳税凭证等,分别向市计委和区(市)县计委(计经委)申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市计委和区(市)县计委(计经委)核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的权限,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权限一致。

第八条《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备案登记表》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留作备案依据,第二、三联退给报备单位分别作为备案证明和注销备案 回执。   各报备单位应如实申报备案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加盖印章后报送备案主管部门。

第九条市计委统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情况的汇总,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区(市)县计委(计经委)要将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和发放投资许可证的情况,按季度汇总后,报市计委。   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要将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的情况,按季度上报市经委,市经委汇总后,按季度送市计委。

第十条对未办理登记备案的项目,投资计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审批,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施工管理、房管、金融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报建、能源供应、供水供气、施工、产权登记、贷款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无投资许可证或未办理投资许可证年检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视为计划外项目,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

第十二条对在登记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部门,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有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备案主管部门对登记备案项目应在受理项目单位申报二十日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项目不得出具登记备案证明。但登记备案机关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颁发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立项尚未开工的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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