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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判例文摘

时间:2023-02-20 10:06: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20 10:06:01 来源:营销百科

商标与域名判例文摘:(3)园艺公司自1997年7月注册并使用'石头记'商标,通过广告宣传,在中国珠宝首饰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雅致公司于2001年12月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此前曾在自己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过'石头记'商标,也未表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它方面与'石头记'有关,因此该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对'石头记'的在先权利或注册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
雅致公司抗辩该公司系南京石头记厂进行广告宣传(包括网络宣传)的代理人,故南京石头记厂的企业名称权是其申请通用网址的合法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当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双方均系合法行使,对方有容忍义务,但是该案中雅致公司的抗辩并不能成立,理由在于:首先,南京石头记厂使用企业简称不符合规定。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可见,法律对于企业名称及简称的登记、使用有严格要求。南京石头记厂未就企业简称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其擅自使用企业简称的做法不受法律保护。其次,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纠纷可以参照《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该案中园艺公司注册商标'石头记'在先,南京石头记厂登记企业名称在后,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按照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应当保护'石头记'注册商标权。再次,雅致公司以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雅致公司仅是南京石头记厂的广告宣传代理人,自己并不享有南京石头记厂的企业名称权,该公司将'石头记'通用网址注册在自己名下并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没有合法依据。
(4)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筱红曾是园艺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专卖店负责人,其明知'石头记'为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雅致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石头记'通用网址,主观上具有恶意。雅致公司为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与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通用网址,意图造成与园艺公司的产品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它在线站点,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具有恶意的情形。
据此,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的行为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雅致公司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文摘,商标,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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