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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立登记

时间:2023-02-16 04:18: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6 04:18:01 来源:营销百科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等。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应当与其业务属性和服务范围相一致,并不得与已依法登记或者注销时间不满3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使用汉字,事业单位法人的外文名称应当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单位印章、银行账户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服务范围的字样;

(三)表示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机构字样。

市、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其名称在市、县、自治县域名后使用'海南'或'海南省'字样的,应当由市、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构报省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事业单位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市、县、自治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不同层级或者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的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因合并、分设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尚未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补办登记。

登记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以及依法申办其他事项,并将印章印模、银行账号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符合备案条件尚未进行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补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备案的事业单位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关键词:登记,设立,办法,管理,单位,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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