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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网络版权法后记

时间:2023-02-14 04:57: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4 04:57:01 来源:营销百科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网络版权法后记:法院的这一结论是建立在错误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基础之上的。如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针对'交互式'传播行为,而'交互式'传播必须是一种'点对点'的'按需''窄播';传输必须由用户的行为触发,每一个用户都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单独接收传输。但实际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特征。
首先,被告是按照预定的节目时间表播放作品的。其传播模式是'点对多'而非'点对点'。受众无法自行选择其中特定一集,而只能观赏正在由网站播出的那一集。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任何一名用户登录到被告网站,欣赏到的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受众根本不能自由选择节目内容进行个性化的观赏。这种在线播放行为与电视台将电视连续剧按照预定的时间表顺序播放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仍然属于'广'播而非'窄'播。试想,如果一家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假日将32集电视连续剧按照预定的时间表顺序播放,有线电视用户可以在当日任意时间观看正在播放的那一集,该电视台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电视台的传播是'点对多'的'广播',只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而本案中被告的在线播放行为与电视台播放行为在性质与后果上完全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电视台使用的传输媒介是电缆,而网站使用的是媒介网线。这一传输媒介的差异不足以导致对两种行为加以不同定性,否则将违背'技术中立'原则。
其次,对于一部长达32集的电视连续剧而言,尽管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被视为一部作品,但其中的每一集都是相对独立的作品。如果受众无法在个人指定的时间选择其中一集加以欣赏,'交互性'就无从谈起。判决书认为:当用户自己选定时间和地点登录被告网站,只要能看到正在播出的那一集,就算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了作品。这种观点抹杀了电视连续剧作为作品集合的自然属性,会导致十分荒谬的结果。假设有一部历史纪录片恰好长达24小时,一家电视台从凌晨零点开始对其加以不间断的播放,任何人在当天任何一个时刻打开电视机调至这一频道,都能看到正在播放的内容。按照判决书的逻辑,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虽然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不能够获得该部纪录片的全部或任意一部分的内容,但却能够获得电视台正在播放的那一部分的内容,因此电视台的行为构成对纪录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该结论将导致'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有界限荡然无存,显然是根本违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的,属于对立法的错误解释。

关键词:网络,版权,教材,系列,世纪,法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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