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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相关说明

时间:2023-02-10 00:33:01 | 来源:营销百科

时间:2023-02-10 00:33:01 来源:营销百科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相关说明: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 1 号》的立法说明

2020 年 7 月 24 日,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 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为了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 1 号》。现将有关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为落实《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备案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事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6 类主体,且各类主体差异较大,《备案规定》难以对各类主体备案的操作细节问题作详细说明。为此,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 1 号》,旨在及时回应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提高备案工作的便捷性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稳步实施。

二、主要内容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 1 号》包括备案范围、备案系统、备案程序等 6 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备案工作。一是应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对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的访问地址、用户账号注册方式等作了具体说明;二是将《备案规定》规定的备案事项概括为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种备案类型,结合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的各个报送栏目,分别说明了三种备案类型所需报送的材料内容、材料载体、材料提交的具体栏目、提交流程等事项。

(二)细化备案程序。依次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证监会科技监管局查阅备案材料、备案材料补正、办结备案、备案信息公示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说明。

(三)优化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安排。鉴于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同时从事证券、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为减轻市场机构负担,要求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比照本指引有关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同时从事证券和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只需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

此外,本指引还提供了电子邮箱咨询、信函咨询方式,便于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沟通、交流。[1]

关键词:监管,相关,说明,科技,规则,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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