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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关知识)

时间:2022-10-18 02:30:01 | 来源:信息时代

时间:2022-10-18 02:30:01 来源:信息时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0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依据犯罪行为侵害客体的不同将互联网犯罪分为五类:①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即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即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③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即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④妨害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网络犯罪。即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⑤其他网络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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