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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这样的合同条款究竟有怎样的法律效益?

时间:2023-12-23 03:00: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12-23 03:00:01 来源:网站运营

晋江这样的合同条款究竟有怎样的法律效益?:什么是作品?

创意通过载体的表达。网络就是载体之一。有想法再表现出来就是作品了。所以你想了半天,没动作,那是有想法,不是作品。晋江合同中写明是"已创作"就是这个意思。抄别人的表达出来了,没有创意,也不算作品。晋江的合同作品有些宽泛,比如影视、视频、出版物需要特殊审批,涉及到国外影视剧的还要有配额和许可证、授权证书之类的。不较这个真,要打官司才有意义。

什么是作者,他有哪些权利?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或者依法定、约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也可以是作者,比如大量的职务作品。晋江合同就不包括公司之类的法人,单纯的就是自然人,简单地说就是会呼吸的人。作者享有(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看到了吧,很多权利内容,每一项都很具体。有的说,看到了,不理解,看不懂。好吧,那就先看着吧。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四项人身权利和十三项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人作品。作者当然有权收取费用。晋江主要是从事网络媒介,因而对应的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又约定了合作伙伴、出版、影视,其实就是找家出版社等可以印刷出版物。合同中这方面的使用意思还是比较明确的。

什么是作品的许可使用?

有了作品就要用,要么自己用,要么给别人用。给别人用的,可以卖给对方,也可以给对方使用。晋江的就是后者,是独家使用,是许可使用中级别最高的,要求最严格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作者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从晋江的合同来看,作品属于独家许可使用,包括作者本人也不能使用约定的许可使用内容。但是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五)——(十七)项权利可以许可使用,即都是财产权利可以许可使用,不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授权使用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授权或授权范围不明的,不得使用。包括邻接权的使用也应获得作者的同意。这样就比较容易确定作者与晋江平台的法律关系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这也就意味主要是用著作权法,专法专用。其他法律再补充。作者在授权期内创作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权的代理权均独家授权给晋江,授权期内作者不得再擅自进行该等授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许可使用当然要签合同,一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其他。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作者财产权最重要的内容,包括收取许可使用费和侵权赔偿分成。这些晋江合同中都有。

接下来我们分析分析晋江和作者之间的合作模式。

晋江平台性质是什么?晋江是否支付了费用?是媒介,买受人,还是第三方机构?

晋江确认与作者的合作模式为:作者将其于合作期间创作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晋江公司,晋江公司在网站上将作品设置为VIP章节,以读者的购买量计算收益,双方四六分成,晋江公司分四成,作者分六成。晋江平台是销售方,向作者采购作品再行出售,将出售的金额与作者四六分成,支付了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用。这些可都是晋江公司在法院陈述的。晋江不是单纯的中介平台,而是版权经纪公司,一手“收购”版权,一手出售,赚取分成。由于晋江采用的后付费的模式,对作者来说作品卖不出去就没有收成,显得不公平。而且晋江为了节约成本,等待作品进度,部分支付费用,没有完全的购买。还有不公平的就是后续使用另行付费问题,比如出版、发行、拍摄电影剧作等。价格都是不确定的。即使将来出版发行了,合同收益也不是作者想看就能看的。支付的分成也不是很具体对应的哪个权利,关键没有价格衡量标准。想打官司也没证据。当然了,对于晋江来说,肯定想一揽子搞好,这样就可以坐享高额收益了,处于绝对 的有利地位。真的有部作品被拍成电视了,就可以分成了,就不知道还有没有作者的份额。深度开发就是作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没有获利信息,想维权都困难。晋江等于拿别人的货来为自己赚钱,赚不到钱再由作者将“货”下架取回。后付费或者分期付款在金融上就是加杠杆,向作者融资性质明显。

违约赔偿有没有标准?

晋江有自己计算方式,根据每千字多少金额计算违约金。这样计算的出来的金额都非常高,远远超过给的那点稿酬。如果万一违约了,有没有办法调整呢?答案是有的。很确定。找了一些资料,主要考虑是晋江的损失,由晋江来证明,没有实际损失或者无法证明的由法庭衡量。二是作者的侵权所得,比如作品发布到第三方网站所得收入。这些是有的。再根据这些金额作出衡量,由法庭酌定。我的感觉是没有计算依据的著作权纠纷案,赔偿额都很低,甚至可以说低得可怜。当然了人更不值钱,说的就是侵权作者的人身权利了。说好的以人为中心,结果人还没有东西贵。尊严掉了一地。网络知识分子一个人都快被压迫成愤青了。

另外,还有一些合同条款是欠缺的,比如合同的解除、创作期限、不创作或者不完整创作的责任。作品使用的具体范围、对应的权利都不是太清楚,只说了用途,没有说明权利行使方式和期限。万一合作周期结束了,作品还被别人用着,这是晋江自找的麻烦了。总体上就说这么多吧。

这类著作权合同太专业了,应该书面看,总体上就比较难的。就是收点咨询费也一定不过分。最近本人打专利、商业秘密的官司比较多,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价格上整体上不去,事实复杂程度者差不多,算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经济地位比较垫底的了。保护上也要重新认定。说了那么多,给个参考案例,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36217号,杭州海淀区法院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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