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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 11 月 2 日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蚂

时间:2023-12-22 17:30: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12-22 17:30:02 来源:网站运营

央行 11 月 2 日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蚂蚁集团旗下小贷有何影响?:影响相当大。

其中杀手锏是严格的杠杆率限制:一是要求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二是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两条将为蚂蚁集团主要的业绩增长引擎花呗和借呗设定“天花板”。

因为目前蚂蚁在联合贷款中的出资比例远低于30%。

根据蚂蚁集团招股书,截至2020年上半年末,蚂蚁集团信贷余额共21540亿元,其中由金融机构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即发行ABS)的比例合计约为98%。过渡期后,若按照《办法》,蚂蚁的两家小贷公司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补充资本要么压降信贷规模

回到出台文件本身,具体五大限制如下:

一是限制异地展业。

《办法》指出,网络小贷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直辖市)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展业。而对未经监管批准已经从事业务的小贷公司,需要在三年过渡期内符合《办法》的各项要求。

二是约束杠杆率。

《办法》指出,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同时,银保监会与央行可对这一指标作出调整。

三是规范联合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时,应该符合以下要求,包括:

作为资金提供方,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
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最为关键的一条是,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此前据财新报道,有的小贷公司自有出资比例甚至低至1%、5%。

因此,这条新规将极大地限制小贷公司通过助贷扩张规模

四是设定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办法》指出,小贷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具体而言,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这一条是新增条款。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规定对单户贷款余额的限制是20万元;银行则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一般银行内部风控定在100万元以内。

五是对股东投资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作出限制。

《办法》拟对标银行业,提出“两参或一控”要求,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比如蚂蚁金服同时控股两家小贷公司,就存在着需要整合退出一家的可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天央行旗下媒体《金融时报》连发多篇署名为“资深学者”的文章,除了围绕数个业内关注的要点从专业角度全面深入分析,11月2日晚间发表的一篇署名为“时雨”的资深学者,更是在《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直接开出了“药方”。

该文指出,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对于蚂蚁集团,监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应当尽快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机制上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除了将集团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网商银行、天弘基金、众安保险、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等)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还应将所有类金融机构和业务,如支付宝、小贷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类信用卡产品(花呗借呗),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还应按照归并同类业务原则,对同类(如业务实质为信贷)的持牌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整合,如将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并入网商银行,防止利用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的规则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分析判断“相互宝”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若实质为商业保险,是否应并入集团内的持牌保险机构等。

对于互联网行业的规模效应和“赢家通吃”特点容易形成“寡头垄断”和“跨界交叉”的市场格局,“时雨”在文章中建议,我国也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将反垄断审查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几乎与此同时,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11月2日晚间,证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此时距离蚂蚁集团A+H同步挂牌仅剩三天。

关键词:办法,暂行,管理,征求,意见,业务,贷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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