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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京东出现价格保护不成功的情况怎么维权?

时间:2023-10-30 22:12: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10-30 22:12:01 来源:网站运营

请问京东出现价格保护不成功的情况怎么维权?:你没办法维权了,因为你没有权利要求价格保护。

价格保护作为京东的特殊政策之一为我们所熟知。价格保护就是同一商品在相应的周期内发生降价,可以要求京东退回相应的差价。

首先价格保护作文特殊的政策,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属于京东与消费者的单独约定。但是在小红书上非常多的教程要求在不符合价格保护的情况要求京东返回差价,否则就起诉京东。那么今天让我们来看看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诉讼判决书。看看是京东胜诉还是消费者胜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 事判决书

(2022)辽01⺠终2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镜,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沈

阳市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市浑**。

法定代表人:苏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文,杭州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镜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沈河区人⺠法院(2021)辽0103⺠初20143号⺠事判决,向 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购买 商品价格保护差价款491元;确认被上诉人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被上诉人赔 偿上诉人购买商品三倍价款17397元;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 由:一、一审判决选择性地采信有利于被上诉人的价格保护规则,回避、未认 定不利于被上诉人的价格保护规则内容,判决不公正。1.上诉人购买的打标618 商品,应当享有《京东开放平台“商品价格保护”服务规则》规定的30天价格保 护权利。一审判决拒绝认定和适用上述规则,损害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应予 纠正。京东商城网站规则中心公示的《2021年京东开放平台6**商品打标规则》 规定,“2、价保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在618期间的购物体验,提升购买意愿及商 品转化,针对参与618大促商品打标的商家,平台将根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品 价格保护”服务规则》,在5月24日--6月20日统一为所有打标商品开通30天价保 服务”。京东商城网站规则中心公示的《京东开放平台“商品价格保护”服务规 则》第1.1条规定,“商品价格保护”服务是指消费者在京东开放平台购买带有“价 保”服务标识的商品后,商家承诺在消费者下单的(仅限在线支付订单)一定时 间内,若因商家调整商品价格,出现消费者购买后商品降价情形,消费者可以 在前台一键申请价格保护,由系统自动计算返还差价。该规则第3.1.2条列举了 不支持价格保护的N种场景,其中不包含“商品正在参与秒杀的不支持价格保 护”的内容。简言之,此规则的核心意思是,享受价格保护的前提是“带有价保 标识的商品”被“商家调整价格”。完全未提及同一商品编号,亦未限制“正在参 与秒杀的商品”参与价格保护。值得说明的是,京东客服人员和被上诉人提出不 予价格保护的理由只有“非同一商品编号、非同一店铺”,而一审判决自行追 加,将“商品正在参与秒杀”作为裁判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申请,实属替 代被上诉人进行抗辩。2.一审判决援引京东网站帮助中心公示的“价格保护定 义”进行裁判,有失公允。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和证据目录中,明确指出京东商 城网站公示的多个价格保护规则内容存在不一致和冲突,请求人⺠法院按照有 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认定。京东网站帮助中心公示的“价格保护 定义”规定,“价格保护是指在京东网站××购物后,如同一商品出现降价(不包括 支付方式的相关优惠),您可以提交价格保护申请,京东将依据以下政策赠送 您与差额部分等值的款项、或京券、京豆。注意事项:1、同一商品指商品编 号、商品品牌、商品规格、商品型号、商品颜色、商品包装、商品销售方式等 商品属性参数完全一致,任何一项商品属性参数发生变化的,均不属于同一商 品,不支持价格保护”。此外,该规则关于不支持价格保护场景的第6条规定, “商品正在参与秒杀的不支持价格保护。”简言之,上述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同 一商品”必须“商品编号相同”,且正在参与秒杀的商品不支持价格保护。但该规 则并未说明商品编号的形成方式,亦未对“秒杀商品”作出概念界定。显然,上 述规则与前述《京东开放平台“商品价格保护”服务规则》关于价格保护的内容 不完全一致。究竟适用哪个规则?上诉人认为应当遵循京东商城自行承诺并公 示的《2021年京东开放平台6**商品打标规则》,其中明确提及618活动适用《京 东开放平台“商品价格保护”服务规则》。在规则出现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选择,亦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二、一审判决回 避、未认定上诉人购买涉案商品和进行比价商品的店铺为同一商家即京东商城 (业主为杭州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系被上诉人的全资股东)这一基本事 实。1.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强调并举证证明,上诉人购买涉案商品的店铺和 提供比价商品的店铺均在浏览⻚、详情⻚以及每一项商品介绍上显著标注“自 营”字样,以区别其他店铺及非自营商品。京东客服人员书面回复上诉人:自营 是指由京东自行采购、由京东配送并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据此,应当认定上 诉人购买涉案商品和比价商品的店铺均由同一商家即京东商城的业主杭州京东 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上诉人主张价格保护符合《京东开放平台“商品价格保 护”服务规则》第1.1条定义规定的基本条件。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和质证时强 调,上诉人提供比价的产品是第三方自营店铺销售的;否认销售涉案商品和比 价商品的店铺由同一商家即杭州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但被上诉人未否 定京东客服(官方)答复的真实合法性,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 上诉人认为,普通消费者通过京东商城种种刻意标注的“自营”字样,完全有理 由相信该商品系由京东商城“自行采购、配送并提供售后服务”,并依赖对于京 东金字招牌的信赖而消除购买顾虑,这也符合京东标注“自营”标识的初衷。销 售涉案商品和比价商品的店铺是否为同一商家经营,是上诉人是否有权提出价 格保护请求的基本条件,是本案核心事实之一,一审判决回避未认定该事实, 属于遗漏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三、一审判决遗漏证据材料,回避、未认定京东 商城业主(杭州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的全资股东)违反《京东开 放平台关联店铺管理规则》第3.2.3条规定,存在跨店铺重复铺货、规避价格保 护条件的价格欺诈行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供了京东商城网站公示的《京 东开放平台关联店铺管理规则》,其第3.2.3条明确禁止商家跨店铺重复铺货 (即在多个店铺中发布两件及以上同款商品)。但本案事实充分证明,京东商 城公然违反了自己设定的禁止性条款。一方面将涉案商品打标618在其自营店铺 销售,令上诉人等消费者误以为可以享有618大促期间30日价格保护权利,而毫 无顾虑自愿提早下单;另一方面,京东又在自己经营的其它店铺重复铺货,将 同一商品设置不同的商品编号,进行降价促销。在上诉人等消费者发现商品降 价提出价格保护请求时,京东又以商品编号不同、店铺不同为由,拒绝价格保 护。上诉人认为,京东商城的上述行为,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 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 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第七条第(二)项“收购、销售 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价格欺诈行为,应当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审查、支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京东纠正 不法经营行为,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建设诚信守法的商业环境,共同建构法 治社会。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主张及上诉的 事实和理由系属上诉人主观臆断,错误理解平台相关规则,平台规则明晰,且客服 一再的为上诉人进行解答疑惑,什么样的商品可以申请价格保护.上诉人仍片面的 理解规则含义,一直非理性的错误的要求其对在京东自营的不同店铺内的不同商 品购买价格差额,享有申请价格保护的权利.上诉人的此种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者 在互联网购买产品的经验常识和逻辑.同时扰乱平台的治理规则和有序性和效率 性.不利于互联网发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商品价格保护 差价款491元;二、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三 倍价款17397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26日,原告通过京东APP在中国移动终端京 东自营旗舰店购买iphone12-128G手机一部,商品销售界面标注红色618字体, 商品标价6399元,领取600元优惠券后实际购买价格为5799元,同时购买了充电 器一只标价39元,商品总价合计6438元,再扣除600元优惠、5元促销、0.54元 红包后合计支付5832.46元,订单号193832065574。后被告为原告开具销售发票 和货物清单。同年6月1日,原告发现京东商城apple产品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 同款手机,标价6708元,在参加京东秒杀百亿补贴领取1400元优惠券后实际价 格为5308元,遂在京东APP平台系统申请价格保护被拒绝。原告遂向京东平台 人工客服投诉,人工客服告知两款商品编号不同、店铺不同,不符合价格保护 条件。原告向京东客服电话投诉后,被以相同理由拒绝。

另查明,京东商城关于价保规则中不支持价格保护的场景第6条:“申请价 格保护时,商品无货、商品正在参与秒杀、商品超出限购数量的情况下均不支 持价格保护”。京东网站关于价格保护定义为:价格保护是指您在京东网站购物 后,如同一商品出现降价,您可以提交价格保护申请,注意事项:1、同一商品 是指商品编号、商品品牌、商品规格、商品型号、商品颜色、商品包装、商品 销售方式等商品属性参数完全一致,任何一项商品属性参数发生变化的,均不 属于同一商品,不支持价格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 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取得标物,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在被告销售的商品中已标明 了价格保护,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价保的义务,但从原告提交的截图可以看出, 其提交的京东商城apple产品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同款手机为京东秒杀百亿补 贴产品,在京东的价保规则中属于不支持价格保护的场景。同时,原告购买的 店铺与降价的店铺系不同店铺,商品编号不同,也不符合京东商城关于价格保 护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购买商品差价491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 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赔偿原告三倍价款的诉

讼请求,造成原告认为被告价格欺诈的主要原因系双方对价格保护的理解认知

不同,而非被告恶意隐瞒欺诈客户,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值得说明的是,原告购买商品的网站作为互联网知名的购物网站,应当对

其活动的具体细则以消费者能够明确认知的方式告知,以免造成消费者的误

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 条,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 取123元,由原告刘镜承担。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 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系在中国移动终端京东自 营旗舰店购买案涉手机,其申请价格保护对比的产品系京东商城apple产品京东 自营旗舰店所出售的手机,而非中国移动终端京东自营旗舰店出售的手机,上 诉人对价格保护的理解即与被上诉人价格保护的规定不符,又与网络购物的交 易习惯相悖,故本院对被上诉人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 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 ⺠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由上诉人刘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

二审人⺠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

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审判⻓ 周啟星

审判员 朱闻天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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