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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显示“本站所有资源请在下载24小时内删除,如果您觉得满意,请购买

时间:2023-10-30 17:00:01 | 来源:网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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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显示“本站所有资源请在下载24小时内删除,如果您觉得满意,请购买正版。”可以免责吗?:“侵删”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最初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提出,原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的保护,因网络服务提供者较难对网络信息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审查,因而通过设立“通知-移除”规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一定的免责情形,从而达到各方权益上的平衡,现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互联网版权纠纷处理原则。

我国早在2006年就颁布施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的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于“通知-移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转通知义务、不侵权声明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终止必要措施情形等均作出了规定。

关于避风港原则的最新法律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根据这三条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网站本身只能是一个社区化的存在,涉嫌侵权的内容必须由网络用户而不是网站服务者提供。

只有满足这一条件,避风港原则才可以得到适用。那些“笔趣阁”之类主动采集盗版内容的网站,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保护的是“本站”、“雪球”这样的社区运营者以及“百度网盘”、“迅雷”加速之类的数据存储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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