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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时间:2023-09-25 02:00: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9-25 02:00:01 来源:网站运营

为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为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摘要】10月11日,笔者接受委托担任涉嫌诈骗罪的F某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院对F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成功取保候审,且系28个犯罪嫌疑人中唯一一个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

2022年5月底,F某通过“BOSS直聘”任职杭州某互联网公司(下称“T公司”)的产品经理,每月固定薪资15000元,工作内容为根据客户需求画出APP内页面设计图,并与技术人员沟通每个组件的功能,由技术人员来实现页面的搭建。9月初,因参与制作的APP被用于实施诈骗,F某被警方带走拘留。

F某于杭州被拘留,后随案件移送至株洲。此诈骗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前后共抓捕28名犯罪嫌疑人,株洲警方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笔者接受委托时,公安已经将该案的嫌疑人报送至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时间节点系争取不批捕的关键时期,时间十分紧迫。

经多方沟通,并仔细查阅与该诈骗案的相关讯息,在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之后,笔者当天即撰写了请求对F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主张F某应当对公司行为涉嫌犯罪完全不知情,其本人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从F某入职前的行为、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及工资标准、个人品性及一贯表现等方面着手,笔者详细分析了F某对公司犯罪行为不知情的可能性,同时指出,本案中涉嫌诈骗的手段相对较为高明、迷惑性较强,F某亦极可能属于被公司核心高层诈骗的对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核心高层的犯罪工具。

与承办的检察官约好当面沟通后,笔者第二天赶往位于株洲的检察院,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沟通得非常顺畅,全面地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当日为公安报送到检察院的第四天,也是在报捕阶段沟通的最佳时机。去得过早则检察官还没来得及阅卷、不了解案件情况,去得过晚则检察院已经做出决定。

因在检察官处了解到了一些新的情况,笔者当晚调整了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第二天再次驱车前往株洲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法律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0月17日,F某被公安机关释放,成功取保候审,且系28个犯罪嫌疑人中唯一一个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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