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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公司风控系列(五)杭州某公司游戏源代码泄漏事件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06-18 04:21: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6-18 04:21:01 来源:网站运营

网络游戏公司风控系列(五)杭州某公司游戏源代码泄漏事件法律意见书:

网络游戏公司风控系列(五)

杭州某公司游戏源代码泄漏事件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冲律师

微信:18819352650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指派车冲律师协助处理某公司“某游戏”游戏源代码泄漏事件的刑事报案事宜。

一、案情简述

2020年1月以来,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网络、QQ群等渠道发现有不法分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形下,以非法手段取得了包括本公司“某游戏”游戏源代码在内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兜售。

经过某公司资料的收集,初步确定造成了以下数据的泄漏:

1.“某游戏”游戏全套源代码+开发服+线上服环境

2.运营数据

3.后台数据

而实施以上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包括但不限于#等个人或单位。

(具体案情参见某公司提供的《关于游戏源代码泄漏致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报案申请》

二、不法分子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1.经过某公司核查比对,不法分子掌握的游戏源代码与我公司的游戏源代码一致

某公司员工在于不法分子沟通的过程中,采用“远程”的方式了解到不法分子手中掌握的游戏源代码正是某公司的游戏源代码等数据资料,经过某公司比对,发现不法分子掌握的数据在“版本管理信息、策划配置表、服务端、客户端”等方面完全一致,具体比对举例如下图所示(左边为不法分子掌握数据,右下角为某公司数据,具体比对信息见某公司所提交证据材料):版本管理信息、策划配置表、服务端、客户端等,具体图片因保密需要略去。

从以上各个方面源代码数据信息的比对,可以发现,不法分子手中掌握的游戏源代码等数据正是某公司的游戏源代码等数据。

2.某公司被泄漏的“某游戏”相关数据资料属于“商业秘密”

而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到本案中,泄漏的数据资料包括了“某游戏”全套源码资源(服务端、客户端、后台代码资源),且服务端、客户端等各版本资源齐全,同时还存有 “某游戏”的部分运营计划等各类机密文件。

“某游戏”等数据资料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
第一,某游戏的数据资料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

按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是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具体到本案中,“某游戏”相关的源代码等数据为某公司开发并且分别存放在指定的服务器,并未通过某一渠道公开,也就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符合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

第二,某游戏的数据资料符合“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条件

按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体到本案中,“某游戏”游戏源代码等数据是“某游戏”游戏能够正常运行、运营的核心数据,而权利人已经凭借该部分数据在过往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也为某公司带来了现实的经济利益。例如,在该游戏上线一个月后,游戏流水就已经破亿元,成为了某公司盈利的核心商业产品。因此,游戏源代码等数据是符合该条件内容的。

第三,某游戏的数据资料符合“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

按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具体到本案之中,某公司为了保护游戏源代码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比如在客户端软件、服务器端软件、后台端软件的软件源码均分别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并严格设置服务器的登录、查看、操作权限,仅允许小范围的工作人员在基于必要的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在分配的权限内接触软件源码。其余的工作人员,无法接触软件源码。举例而言,针对本次泄漏的开发服的权限,享有root权限的只有##员工。

另外某公司还在公司内部制定了专门的保密措施:

1.公司制定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管理手册》;

2.员工都需要签署《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3.项目组会根据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权限,如主程权限:底层库+配置表库+核心模块库+普通模块库;核心成员:核心模块库+普通模块库;普通成员:普通模块库。

即便是核心成员,也会严格区分不同的岗位仅能接触部分的目录和服务器权限。以此确保核心代码仅限于必要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接触访问,不会对外泄露或允许大范围接触。。

以上事实说明了某公司已经针对游戏源代码等相关数据资料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了规定的要求。

第四,某游戏的数据资料符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规定

按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具体而言,游戏源代码数据资料属于此处规定的“设计、程序”等内容,该源代码体现了某公司关于“某游戏”游戏的设计思想、处理过程、设计、程序等只归属于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同时泄漏的某游戏运营计划等也属于“经营信息”。由此,源代码等数据资料符合该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本次泄漏的某游戏等数据资料属于为某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

3.游戏源代码等数据资料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具有以上行为之一,再加上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即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一,不法分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多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要件。具体到本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单位未经某公司允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游戏源代码等数据资料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同时,以上不法分子,通过出售或招募技术人员搭建“私服”平台的行为也符合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的规定,因为在己方已经非法掌握某公司游戏源代码等数据的前提下,通过“出售”或者招募技术人员的行为使得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进一步的被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最后,即使不法分子取得的游戏源代码等数据资料并未采用不正当手段,但是按照《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文:“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规定,不法分子的行为也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总之,不法分子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

第二,不法分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经使得“商业秘密”进一步传播且脱离某公司实际控制,不仅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也符合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损失。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还要求至少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某公司针对本次案件泄漏的游戏源代码等数据资料已经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于源代码的成本/价值进行司法审计,审计结果显示:“本公司20##年#月至20#年#月游戏软件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为##万元”,从该结果来看,某公司游戏源代码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成本或价值为##元,远远超过了前文提及的250万元的标准。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使得某公司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研发成本的游戏源代码完全泄漏,使得该游戏源代码在网络等某公司难以控制的渠道被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这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使得某公司针对该游戏源代码的投入完全“付之东流”,而获得该游戏源代码的不法分子,完全可以在不投入任何人力、物力成本的前提下,就可轻松通过游戏源代码实现“获利”,这一行为会使得游戏失去商业价值、失去竞争优势,在这一层面上,游戏的成本/价值就是某公司的“损失”。

另外,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将源代码的成本/价值认定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做法。以杭州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具体内容见证据17),在该案例中法院指出:“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使杭州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实际脱离了杭州中兴公司的控制,给杭州中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杭州中兴公司因三被告人的泄密行为所受的必要成本损失可以根据在相同条件下重新研发涉案商业秘密必要的成本进行计算。深衡评(2013)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为涉案文档和模块的必要成本计算主要开发人员、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及研发费用为161.60万元,对公诉机关对涉案文档的商业秘密成本价值为161.60万元的指控,已经本院审核且三被告人对鉴定意见和评估结论等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在认定不法分子所造成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在相同条件下重新研发涉案商业秘密必要的成本进行计算。这就为本案某公司的游戏源代码遭他人泄漏,如何计算某公司的“损失”提供了实务支持。

实务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存在将研发成本投入计算在所造成的损失在内的情形,因此分某公司将游戏源代码的研究开发费用为##万元计算为不法分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较多的实务依据。

综上所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且给某公司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不法分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称“《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依法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关案件的,适用本规定。”可知,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理应该遵循《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的内容。

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从以上规定可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主要是按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来确定,而且犯罪地包括了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到本案中,不法分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在某公司,意味着某公司的所在地正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地,而某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市##楼,因此,可以确定本案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在杭州市天河区,而天河区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管辖按照《杭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市局经侦支队负责侦办下列经济犯罪案件:(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19.侵犯商业秘密案”。可知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是本案的管辖单位。

同时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也可得出杭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具体部门的结论。

故,某公司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向依法拥有管辖权的贵支队报案。

此致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车冲律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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