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8846557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15158846557 在线咨询
所在位置: 首页 > 营销资讯 > 网站运营 > 手机字体名称侵权法律问题解析

手机字体名称侵权法律问题解析

时间:2023-06-14 13:24: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6-14 13:24:01 来源:网站运营

手机字体名称侵权法律问题解析:距离上一篇文章更新至今已有两个月了,为了不让梅子君变成僵尸号,梅子君还是坚强地开始码字了。最近梅子君遇到了一个知识产权领域且自认为比较新颖的案子,打算将个人的研究分析观点分享给大家。

PS:为保护各方主体隐私,本文涉及的主体名称均以影视剧人物名称替代。

案例介绍

小川暑假无聊在家中练字,并将自己手写的练字稿上传在某短视频网站上,引起了不错的反响并在网络上走红。小川的该字迹被称为“忘川秋水”。后小川与眉山公司合作,眉山公司将“忘川秋水”注册为第16类临摹用字帖、印刷出版物等文具类商标,并在某宝上开始出售“忘川秋水字贴”。

九云公司自行创作了一版手机字体取名为“忘川秋水体”并在手机平台主题商店上线,该字体已完成著作权登记且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忘川秋水体”,作品类别为“美术”。

现小川与紫宸公司达成合作,欲在手机平台主题商店上线手机字体并欲取名为“忘川秋水体”。因手机平台不允许重名,小川要求九云公司改名不成,即向手机平台投诉称九云公司的手机字体存在字形抄袭及字体名称侵权问题,要求下架九云公司的“忘川秋水体”,手机平台根据平台规则下架了“忘川秋水体”。

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九云公司有无侵犯眉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小川有无权利要求九云公司更改手机字体名称;手机字体下架后九云公司的救济措施。进一步延伸的问题即为:以注册商标禁止作品名称的使用、以在先作品名称禁止在后作品名称的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问题


一、手机字体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考量九云公司对“忘川秋水”文字的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九云公司手机字体的服务类别与眉山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以及九云公司使用“忘川秋水体”手机字体名称的主观状态等因素。

1.1 关于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问题

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应当将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与发挥客观既有事物指代性作用的名称性行使行为区分开来,避免商标使用行为认定的泛化,避免将经营者提供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都作为商标加以认定,从而过分地限制包括其他经营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

杭州高院在“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商标侵权一案中审理认为: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泰金联创恒公司使用“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作为其开发的游戏的名称并将上述文字用于游戏安装后显示的游戏名称、游戏开启界面、游戏的推广宣传的行为,构成对上述文字的商标性使用。但仅就本案在案证据而言,上述文字仅是对泰金联创恒公司特定一款手机游戏的描述性指代,体现了对该款手机游戏内容的描述,属于对客观存在的既有事物的名称性指代,其所发挥的并非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一、二审判决将泰金联创恒公司在游戏名称意义上的使用“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的行为直接界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不准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案例来源:杭州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再9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反观本案例,九云公司对“忘川秋水体”标识的使用应属于对字体名称的使用,公众识别及使用手机字体并非基于“忘川秋水体”的名称,而是基于字体结构、形状本身,“忘川秋水体”字体名称所发挥的作用并非是区分手机字体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九云公司对“忘川秋水体”手机字体名称的使用被界定为非商标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

附:安卓手机主题商店字体选择界面截图




1.2 关于是否属于相似的服务类别问题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0年3月31日公布的《关于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并经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栏目查询可知,九云公司在手机平台主题商店上线的“忘川秋水体”字体应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9类、商品名称为“含存储印刷字体的数据载体”或“可通过电子传输下载的印刷字体”;而眉山公司“忘川秋水”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

对于眉山公司来说,“忘川秋水”是用于临摹用字帖的商标,其在某宝销售的“忘川秋水字帖”系针对喜爱该字帖对应的字体并有练字需求的公众。而九云公司在手机平台主题商店上线的“忘川秋水体”手机字体系针对喜爱该字体本身并应用于手机中的公众。无论是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二者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字帖文具与手机字体,不会误以为其中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的规定,九云公司使用“忘川秋水体”手机字体名称与眉山公司“忘川秋水”商标核定使用的临摹用字帖等服务类别被认定为相似的可能性较低。

1.3 关于是否导致公众混淆的问题

如前所述,眉山公司“忘川秋水”商标核定服务的类别为16类且主要用于字帖文具领域,即使九云公司“忘川秋水体”手机字体与眉山公司“忘川秋水字帖”在服务对象上存在类似情况。但“忘川秋水”本系生活中常见的词汇,用于字帖领域显著性较低,其亦未经过眉山公司长期、大量的使用而获得后天的显著性。因此,在眉山公司“忘川秋水”商标并不构成字体领域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公众将九云公司的“忘川秋水体”手机字体与眉山公司“忘川秋水”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较低。

1.4 关于九云公司主观认定的问题

九云公司已经取得版权局颁发的“忘川秋水体”字体《作品登记证书》,另九云公司在手机字体主题商店中已标明注释,其与“忘川秋水字帖”不一致,请公众注意区分。在“忘川秋水”商标不被认定为知名领域特有商标的情况下,九云公司主观上被认定为故意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九云公司虽在字体领域中使用了“忘川秋水体”名称,但在手机平台主题商店提供下载使用的手机字体服务与临摹用字帖被认定为类似服务、九云公司对“忘川秋水体”名称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均较低的情况下,九云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眉山公司“忘川秋水”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较低。


二、手机字体名称与在先作品名称的冲突

一般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和字体作为作品的属性,其名称与其他作品名称一样,较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不宜禁止他人创作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作品名称表达相同或者近似的作品题材和类型。但将他人的在先作品名称用作自己同类作品名称、容易导致受众认为两者具有承继或其他特定联系的,可能会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璜的实质为未注册商标,通常情况下,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均可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可见,虽然“忘川秋水字帖”名称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服务名称,但如果其足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小川及其相关权利人亦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获得保护。

本纠纷案中,判断九云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忘川秋水字帖”在字体领域中是否构成知名字体的特有名称;九云公司向公众提供“忘川秋水体”手机字体服务的行为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九云公司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判断某个名称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与名称本身、所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例中,小川及相关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在字体领域中使用了“忘川秋水”名称并获得较高的市场辨识度。

综上,九云公司对“忘川秋水体”的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可能性不大;但若“忘川秋水字帖”构成知名商品,“忘川秋水”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则九云公司使用“忘川秋水体”字样的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手机字体下架后的维权措施

3.1 关于手机平台责任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本案中,手机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小川的侵权投诉后将九云公司的手机字体做下架处理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九云公司;九云公司向手机平台提交了权利证明材料要求恢复上架,但手机平台称因双方都是权利人无法判断谁侵权,要求双方协商和解后方恢复上架。因此,手机平台实际上是违背了上述条例的规定,从法律逻辑上讲,九云公司可以将手机平台列为追责的对象。

3.2 关于九云公司的诉权问题

在手机平台对九云公司的手机字体做下架处理后,已经给九云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但九云公司基于需和手机平台保持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其并不想向手机平台追责。而对于小川来说,其行使的是手机平台规则赋予小川正当的投诉权利,九云公司无法直接要求小川承担手机字体下架后造成的损失。因此,九云公司需要考虑如何解决现在的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领域中确认不侵权之诉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明确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包括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因此,本案九云公司可以向小川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在法院判定九云公司不存在侵犯小川的著作权后要求手机平台重新上架手机字体。

但提起不侵害著作权之诉,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条件,即参照上述关于专利权纠纷的解释规定:(1)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著作权的警告;(2)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权利人发出催告行使诉权的书面函件;(3)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或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

本案中,九云公司在收到手机平台转送的小川侵权投诉通知后,可以向小川发送催告其行使诉权的书面函件,小川在收到书面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起诉也未撤回投诉的,九云公司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




免责声明

本文中的法律分析仅代表梅子君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案件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案件作进一步交流咨询,请联系梅子君本人。




原文来源:“May梅子君”微信公众号

关键词:法律,题解,字体,名称

74
73
25
news

版权所有© 亿企邦 1997-2025 保留一切法律许可权利。

为了最佳展示效果,本站不支持IE9及以下版本的浏览器,建议您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 点击下载Chrome浏览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