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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使用免费软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明确保留的署名权

时间:2023-05-30 08:45:02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30 08:45:02 来源:网站运营

用户使用免费软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明确保留的署名权: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杭州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与上诉人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协会)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工程建设协会侵害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具体权项的认定

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载明,“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对于该条款,是否应该解释为用户只有完全遵守该协议才能获得使用授权,否则应视为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犯复制权、修改权等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从合同条款解释的层面分析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从米拓公司网站有“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等不同栏目供用户选择使用的情况看,米拓公司在“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两个栏目中均允许用户下载(复制)、修改其开发的建站软件,该两栏目项下的软件下载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用户免费使用须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而用户付费使用则可以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

据此,可以认定米拓公司单方制订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积极推荐广大用户使用其建站软件;二是强调保护其署名权(要求用户保留其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

从上述条款用语所表达的核心意思看,该条款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的条件,而不是重点强调以用户完全遵守该协议作为下载使用软件的条件。可见,该条款蕴含着这样一种含义:米拓公司在依法有效终止免费使用许可之前,其允许该类用户免费使用,但要追究擅自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者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用户接受该协议后,在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时,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应认定该用户违反该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但不能认定其完全违反了可以下载使用涉案建站软件的全部约定而自始就根本不能使用。

唯有如此理解,才能兼顾米拓公司的上述两项主要合同目的以及用户对协议条款的通常理解与合理期待。




第二,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层面进行分析认定。前已述及,用户从米拓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安装建站软件,并点击弹出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则其与米拓公司已经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用户在遵守协议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软件而无需支付软件使用费。协议签订后,如果用户不遵守协议,则构成违约。

如果该违约行为也同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人有权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用户接受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后,可以免费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以建设适合自己需求的网站;如果用户在免费使用时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仅仅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

上述用户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的行为仍在米拓公司许可范围内,但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则明显超出米拓公司的许可范围,该用户主要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并未侵害米拓公司的复制权、修改权等其他权利。




工程建设协会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米拓公司依法选择请求工程建设协会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工程建设协会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工程建设协会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与涉案建站软件之间的联系,对米拓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停止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权的行为。




关于涉案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审法院将工程建设协会的赔偿总额(含维权合理开支)酌定为11000元基本适当。




工程建设协会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权,又不能披露并证明另有主体受其委托实际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为其建设网站,米拓公司请求工程建设协会公开赔礼道歉,原审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合理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三项表述为工程建设协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项文字表述欠妥,但其本意和实际效果仍是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对此也并未提出异议,法院在此予以指正,但对原审判决中上述判项的具体文字表述不再作出调整。



关键词:明确,保留,著作权,免费,使用,用户,侵害,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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