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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汉华易美/华盖创意/视觉中国大规模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模式(一

时间:2023-05-30 08:15: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30 08:15:01 来源:网站运营

应对汉华易美/华盖创意/视觉中国大规模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模式(一)——庭审总结与复盘:【案情简介】汉华易美(杭州)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我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其两张图片,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原告称该涉案图片著作权人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其获得该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经销涉案图片。并称我司尚有190张图片存在侵权行为,保留追责权利。

【庭审概况】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经2018年6月13日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定于2018年9月21日一审开庭。原告明显存在大规模诉讼维权盈利模式,仅今年至今,本案经办法官已经手该公司400余件同类案件。该模式下,该公司未投注足够精力在单一案件上。在本次庭审中,仅派出一名年轻新员工参与庭审,按部就班流程念稿,并出现赔偿金额错写为220,000元,以致多缴诉讼费等错误。

【原告诉求】1.停止侵权;2.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我方目标】1.止损;2.以本案促成其他潜在案件(如有)打包谈判。

【诉讼策略】著作权侵权属于过错责任,原告举证和法庭调查切分为著作权确权、侵权事实和赔偿额确定三个部分。我方逐一应对,采取三步策略:1.否定原告著作权来源合法性,使其索赔要求落空;2.否定被控侵权事实及其程度;3.举证涉案图片真实市场价格,降低索赔金额。

【庭审总结】本案是图片著作权纠纷海量类案之一,原告汉华易美为视觉中国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一。该集团旗下众多关联公司自2006年起在中国各地掀起海量“维权”诉讼,其屡屡获胜的关键在于利用该类案件举证艰难(尤其是涉外案件)和《著作权法》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将本该由原告提供权属证据的责任推到被告身上。这样,被告往往难以找到真正的摄影师,面临的高额调查取证成本远高于其要求“赔偿”的金额,往往要么选择妥协调解,要么承担举证不力后果法庭败诉。

原告汉华易美自身是图片经销商/出版人,其上游授权人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亦是图片经销商/出版人,属于著作人的继受取得者,并非原始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院《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原告汉华易美作为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在该类案件(包括本案)中,原告拒不提供其上游经销商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提供证明其授权合法来源的许可使用合同,仅仅提供一份经过层层公证遮掩证明内容的“授权确认书”。而该“授权确认书”即未加盖公证章,其签署日期与公证的签署日期也不一致,作为域外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不具备证据资格。因此,原告本应承担不能证明其出版图片的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许可有效期内的举证不力败诉后果。

但该公司采取转移庭审焦点、偷换法律概念、遮掩证据瑕疵、提供无效证据等手段屡屡胜诉,其操作模式如下:

第一步,将庭审焦点转移到“美国Getty Images公司是否是著作权人”的问题上,利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视为作者”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步,偷换法律概念,将图片上的水印“gettyimages”声称为作者署名(实际是商标)。

第三步,提交无效证据混淆视听,提供“底片”(仅是简单复制的网站图片)、展示“合法出版物”(仅是其出版图片的网站),与水印“gettyimages”一道构成所谓美国Getty Images公司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至此,举证责任成功偷换到被告身上,也隐匿了原告和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作为出版人才是真正的举证责任承担者。并在其官网上隐匿图片摄影师信息,使被告不能找到真正的摄影师提出“相反证明”,这样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就被“推定”为著作权人。

第四步,遮掩证据瑕疵,提供一份未加盖公证章、时间也不一致的美国“授权确认书”,通过层层公证(仅证明国务院印章、州印章为真而不对文件内容负责)模糊证明焦点,让法院误认定该“授权确认书”的内容经过公证,从而确立汉华易美的“合法授权”,而不必提供真正的法定授权来源——许可使用合同。

第五步,提供同类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无关联性且真实性存疑),主张所谓的“期待利益”(再次偷换法律概念),索要高额赔偿。

此种大规模、大范围且案件事实单一的案件是检验中国各地图片著作权司法实践的标尺,各地对于著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和赔偿金额认定标准不一。但本案受理法院和和上级法院受上述诉讼模式影响,在其所出的上百份判决中基本采用该公司上述逻辑,仅在赔偿金额上根据图片使用情况予以增减。尤其是事关原告资格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几份关键证据由法官主动让原告代理人出示,并在原告的“授权确认书”被质疑后主动要我方确认其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意图确立其原告资格。因此,在著作权人的问题上,法院可能依然按照前例逻辑,凭借“网站权利声明”、“网站图片、“图片水印”认定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为著作权人,而汉华易美公司作为其著作权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在侵权行为和赔偿金额认定上,原告代理人当庭承认涉案图片的个人使用、平台注意义务、非商业目的等情形,使得赔偿金额大幅降低至1000元左右。

【庭审复盘】围绕以上三步策略,庭审复盘如下:

一、否定原告著作权来源合法性

(一)原告的主张、法律依据及其举证

原告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其获得该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经销涉案图片,并授权诉讼。

原告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1.美国Getty Images公司授权确认书及其公证文书(取得权利的合同);2. 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图库及原告图库载有涉案图片的截图(合法出版物、署名);3.两张涉案图片数码底片(底稿)。

(二)我方质证,否定上述证据证明力

1.否定授权确认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①该授权书确认书作为公证员Constance G. Chapman于2016年8月17日亲自见证签署的文件,签署日期却显示为2016年8月13日,与公证的签署时间不一致。

②该授权书确认书作为公证文件,却未加盖公证印章

我方质证: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8月13日授权确认书不是8月17日公证签署的文件。且作为域外证据,未经公证也未经使馆认证,不是合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庭调查:原告未发表意见。但法官主动调取一份杭州市中院判决,该判决中认定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虽非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图库在华独占著作权使用许可人,但其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图库著作权利害关系人。法官此举显示,授权确认书确有瑕疵,不能采纳,但意图通过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利害关系人,确认其原告资格。

2.否定授权确认书的四份公证文件关联性

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 G. Chapman公证书,仅见证Yoko Miyashita女士于2016年8月17日亲自签署随附文件,未证明随附文件的内容合法性

华盛顿州州务卿公证书(编号:201606227),仅证明公证员Constance G. Chapman的任职期限。

美国国务卿公证书(16053073-9),仅证明华盛顿州印章真实性,未证明随附文件的内容合法性

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书((2016)美领认字第0022992号),仅认证美国国务院印章和认证主管助理签名属实,不对出文内容负责

我方质证:以上三份公证书和一份使馆认证均未证明授权确认书的内容是否合法,也未认证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的著作权,与著作权权属问题无关联性。结合前述授权确认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质疑,这些文件不能证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原告获得该公司合法授权。

法庭调查:原告未发表意见。法官无意见。

3.证明涉案图片上水印“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仅是商标,而不是作者署名

我方举证:

①证据一:涉案图片截图,“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文字构成同一水印;

②证据二:(2017)京0108民初3304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母公司视觉中国出具说明称:“华盖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凸显和宣传“视觉中国”集团品牌2016年下旬视觉中国公司整合包括华盖公司http://www.gettyimages.cn在内的旗下子公司品牌官方图库,统一整合为http://www.vcg.com视觉中国官方图片,经营及展示时也会统一使用“视觉中国”品牌。http://www.vcg.com网站由汉华易美公司注册认证,仅为对原各子品牌图库内容的整合,网站在展示的摄影作品上标注了“视觉中国”的水印及图片信息栏中有“视觉中国”字样,仅为突出“视觉中国”的品牌形象,不涉及到任何对既有授权关系的改变。

证明事实:①视觉中国公司没有以水印来对图片进行署名的意思,其目的是区别其服务和经销图片的来源,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的“商标”;②华盖公司的图库域名为http://www.gettyimages.cn,与水印中的文字“gettyimages”一致;③汉华易美公司经营的图库http://www.vcg.com是从华盖公司图库整合而来,其图片中的水印“gettyimages”显示该图片来源于华盖公司图库。

法庭调查:原告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

法官补充调查:“视觉中国”水印的作用是什么?是否是宣传品牌?

原告:为突出显示“视觉中国”品牌。(该意见已固定在庭审笔录中)

我方补充:“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文字是同一整体,构成同一个水印,因此应当统一定性。不应其一认定为商标,另一就是署名。且单一“gettyimages”文字和华盖公司图库域名一样,也仅能说明其来源于华盖公司图库。

4.否定原告提供的两张数码底片为涉案图片底片

原告代理人当庭从其个人电脑中展示两张图片。我方要求其显示该图片的属性(数据信息),并当庭要求原告代理人确认该图片与其网站图片完全一致。

我方质证:两张图片下载日期为2018年3月,且格式为jpg格式,不是数码相机RAW原始文件格式。仅是从网站简单复制的图片,不是所谓的“底片”。

法庭调查:我方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目的。原告无辩驳。法官无意见。

5.关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图库公开发表涉案图片(公开出版物)的问题

原告提交证据二,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图库(http://www.gettyiamages.ca)中载有涉案图片。

法庭调查:法官主动让原告代理人出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图库网站,并让我方查看该网站下方的版权声明“All contents © copyright 1999-2018 Getty Images. All rights reserved”。并主动阐明该声明是依据美国版权法经备案认可,根据《伯尔尼公约》,中国也应保护其版权。意在认定涉案图片已在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网站上合法公开发表。

我方: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图库域名为.ca,是加拿大注册网站,不能适用美国法律,也未经美国版权备案认可。该声明仅是自我声明,且仅能说明网站自身(http://www.gettyiamages.ca)的版权可能属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不能证明该网站上展示的图片著作权属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因此,不认可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得到合法授权在其网站上公开发表涉案图片。

6.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使用许可合同和许可期间问题

法官:原告是否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原告:确认不提供。

【关键】明确举证责任在原告——但原告拒不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原告不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而我方已在第一点中质疑其授权确认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获得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授权,更无从证明该涉案图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及许可使用期限。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的授权许可有效期限内。

著作权保护期限和使用权许可期间问题在本次庭审中被遗漏,双方均未提及,法官也未主持法庭调查。但两问题实属著作权权利基础关键事实,在(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16号和(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中,华盖创意(原告关联公司)均因其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和使用权许可期间而败诉,历经一审、二审直至被广东省高院驳回再审。因此,上述两问题会在代理意见中向法官补充阐述。

二、否定被控侵权事实及其程度

原告指控:我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举证:联合信任时间戳认证保全(电子)证据。原告代理人用其个人电脑当庭展示联合信任时间戳认证保全视频,并展示我司使用涉案图片的微信公众号两篇文章内容。

我方质证意见:第一,发表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为个人作者投稿至我司平台发布,其标题为“个人感悟:奋斗时间XXXX !”,内容亦为个人工作感想。涉案图片在本文章中仅为配图,陪衬烘托个人感想,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合理使用情形。即使未标明出处,我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收到原告权利声明时即刻删除了该文章,已尽到平台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第二,发表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标题和内容为团队管理经验,提倡低调做人等正能量,不涉及任何公司品牌宣传。涉案图片在该文章中也仅为配图,不是用于商业目的。

法官:两篇文章删除了吗?

我方:已删除,删除时间待确认。

原告:确认已被删除。

法官:是否撤销第一项诉求?

原告:撤销。

法官:原告认为这两篇文章类型是什么?是否是品牌宣传?还是生活类软文?

原告:是生活类软文。(该意见已固定在庭审笔录中)

三、举证证明涉案图片市场价值低,降低索赔金额

原告举证:两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其他同类图片价值约10,000元/张。

我方举证:2018年9月7日汉华易美图库经理谈价记录(QQ聊天记录),涉案图片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价格为800-1300元/张。

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法官:被告?

我方: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这两份合同中图片和涉案图片无关,无法证明涉案图片的市场价值。

法官:原告,图片价格是不是800-1300元?

原告:这是正常的市场价格,但我们主张的是侵权价格。(该意见已固定在庭审笔录中)

(以上为庭审复盘)

关键词:传播,网络,信息,作品,纠纷,模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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