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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五)

时间:2023-05-24 03:42: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24 03:42:01 来源:网站运营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五):

Hi,大家上午好,小智今天给各位分享两个技术开发合同的纠纷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

助,尤其是各位做技术开发的朋友希望能引起大家重视!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一)

案情简介:

甲(杭州亚诺天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乙(杭州报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动动网APP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报业新媒体公司为亚诺天时公司经营的“动动”网站(网站域名为dongadong.com)设计、制作、开发手机移动终端APP软件。双方约定的涉案软件开发期限结束后,报业新媒体未能交付该软件。亚诺天时科技就其提起违约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解除,新媒体公司返回亚诺天时公司预付的软件开发费用979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损失费用72100元。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二)

案情简介:

天信达公司与杭州奇力运输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天信达为奇力提供一套货运代理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安装、培训和技术支持;奇力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及系统集成费共46万元,其中的70%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于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如果延期付款则按照银行规定支付违约金。天信达依约履行了系统安装、人员培训等全部义务,但奇力只交付了10万货款,其余款项未支付。天信达遂起诉要求支付尚欠的系统软件版本费和系统集成费共计36万元;支付46万元的延期付款违约金4.2万元。奇力却辩称天信达公司未交付系统软件及操作手册,故我方不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信达已将开发软件交付给奇力,但奇力提出了修改意见,天信达按照奇力要求作出修改后安装,奇力再未提出修改意见。所以奇力辩称天信达未交付系统事实不成立。

法院审理结果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70%货款,被告却只支付了10万元,应认定被告违约在先。因为合同双方一直未对软件做验收,所以天信达对超出70%的货款不能主张逾期违约金。综上,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货运系统软件版本费和系统集成费共计23万元,违约金2.8万元。




案例解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软件开发技术合同纠纷。自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该类合同纠纷案件逐步增多。案情多涉及开发软件迟延履行问题、由于履约研发进程中因系统修改导致的履行节点延后问题以及开发履行环节的证据保留问题。

提醒各软件开发企业,应对开发项目的履约进程进行实时动态追踪与掌握,根据合同变化及时更新相应的履行时间节点,重视因迟延履行导致的违约风险;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软件变更修改、产品交付、验收合格情况,都要注意保留纸质证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总结:合同违约




风险:

1、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地点、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

2、未尽到通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

3、对方违约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我方未充分行使违约救济权利。




防范:

1、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2、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一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及时搜集和保存好各种证据。

4、充分利用合同法和合同赋予自身的权利。







截止今天给大家也分享了好几个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可以把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留言,小智会给

大家回复的!












关键词:纠纷,合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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