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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为什么法院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时间:2023-05-19 02:21: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19 02:21:01 来源:网站运营

获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为什么法院不认可其原告资格?:01 话题探讨:仅获授权代为起诉,是否有原告资格

2015年下半年,我离开法院的前几个月,收到了这样一个案件:江苏一家网络公司提起了一系列的商标维权案件,该商标是一种食品的商标,杭州也有部分小店铺有卖。

拿到案卷材料时,我就有点纳闷,一个网络公司怎么会跟该食品有关?一翻案卷资料,里面有一份授权书,授权网络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任何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个网络公司仅凭一个授权代为起诉,是否可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个人的理解,该网络公司并非商标注册人,也不符合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应该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

当时跟原告代理人沟通,要么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授权,要么撤回起诉让权利人提起诉讼。原告表示两种方式都不接受。于是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02 法律依据:商标维权案件主体资格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该条的规定,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起诉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人,另一种是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可见,要提起商标权侵权之诉,其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上述案件,该网络公司显然既不是商标注册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当然也就没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不服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后面又撤回了上诉,最终还是以权利人的名义重新提起了维权诉讼。

正好最近看到了该网络公司在其江苏本地的法院,在同时期也起诉了一系列案件,尽管有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具有诉讼资格,但是二审和江苏高院再审都否定了网络公司的原告资格。




03 同类裁判:不具有原告资格




基本案情:

前述网络公司在江苏某一审法院起诉称,杭州某公司系第3287057号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其于2014年2月25日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地区进行维权,对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014年11月2日,该网络公司发现被告存在销售仿冒、假冒的该公司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于是网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25日,杭州公司与原告某网络公司签订《授权书》一份,授权网络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任何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授权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某网络公司经杭州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3287057号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可见,一审法院认可原告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维权的诉讼,但该案因原告未能提交被告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网络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该网络公司提供了一份杭州公司的《说明》作为新证据,欲证明商标权利人授权网络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该《说明》称:某网络公司是从事网络销售企业,自2013年起为其公司网络销售,每年销售额巨大,为公司的普通授权许可使用人;本公司再次明确:同意授权许可其使用公司商标专用权,并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商家及个人;再次确认2014年2月25日的授权书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上诉人未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审法院另查明:

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宿迁市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一般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网页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等。

杭州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的《授权书》载明,兹委托该网络公司作为我方的全权代表,代表我公司向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等。

二审法院认为:

网络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网络公司既没有提供其与杭州公司的许可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合同,也没有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的证据。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本案证据中均不能证明其具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网络公司并不生产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无法满足法律对使用商标被许可人有关保证商品质量、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要求。仅依杭州公司的授权书和说明并不能认定网络公司系涉案商标使用的被许可人。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网络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主体资格的认定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裁定: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网络公司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15元,予以退还。

网络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江苏高院认为:网络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

本案中,网络公司没有提供其与杭州公司的许可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证据。作为从事信息网络服务的公司,网络公司亦无任何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据此,二审裁判认为网络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再审裁定,驳回泗洪网络公司的再审申请。




04 律师观点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件,商标权、著作权的权利人授权某公司代为起诉。我个人的观点,提起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这个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一定是附着于某项实体权利的,而不能仅是一项程序性权利的转移。

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杭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1.10条规定,【“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可见,杭州高院的这个规定,也说明了前述的道理。




关键词:法院,认可,资格,授权,名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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