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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微店涉嫌互联网络传销条例 被罚“958万元”

时间:2023-05-14 18:42: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14 18:42:01 来源:网站运营

云集微店涉嫌互联网络传销条例 被罚“958万元”:原标题:浙江工商查处51起网络传销案:“云集微店”被罚958万元

认定系网络传销,罚没958.41万元——8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在2017“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务公示会上,公布对“云集微店”APP的处罚结果。

  澎湃新闻了解到,该行政处罚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958.41万元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约808.41万元,及罚款150万元。










  经浙江省工商部门调查,“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

  至2016年2月18日,涉及人员达310221名,当事人以平台服务费名义获得808.41万元。

  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陆立权向澎湃新闻表示,当事人利用“云集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以 “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故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浙江省工商部门公布该处罚决定前一个月,“云集微店”CEO肖尚略曾发公开信自曝被工商罚没958万元,并称这笔巨款是“为社交电商交学费”。

  肖尚略表示,这份处罚是针对“云集微店”2016年2月前的商业模式,“958万的背后,是当初的App社会化地推方式与存在了12年之久的规则条例的不兼容”,而之后平台已进行模式整改。

  “工商部门2016年起开始调查‘云集微店’案件,因以往没有同类案例,关于传销性质的认定也需要慎重考虑以及多部门协调,所以于今年才作出处罚决定。”陆立权告诉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专项执法行动期间,该省共立案查处51起网络传销案,同比增长82%。除“云集微店”案件外,工商还联合相关部门查处了“张健五行币”和“幸福100”传销案,刑拘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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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条例,涉嫌,网络,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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