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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这样传播学|对「网暴」大NO 特NO!从互联网空间到两会,“遏制网暴”成

时间:2023-05-07 15:15:01 | 来源:网站运营

时间:2023-05-07 15:15:01 来源:网站运营

还能这样传播学|对「网暴」大NO 特NO!从互联网空间到两会,“遏制网暴”成为重要议程:日前,在结束的两会中,一个提案牵动了数万人的心。“建议将严重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案件”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评。




据人民政协网消息,在本次两会上,张雄等40位代表向大会提交联名议案,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关于网暴,似乎它是“网络化生存”时代的副产品,社交媒体与主流媒体的互动与共振,一方面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另一方面也给网络暴力提供了借题发挥的空间和助力。但近年来有了网暴有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到韩国娱乐圈明星雪梨因网暴罹患抑郁症离世,小到寻亲男孩刘学州因网友的偏激言论在海边自杀。网暴已经具备极强的“杀伤力”惩治网暴迫在眉睫。




网暴入刑的呼吁由来已久,网络暴力不仅会使得舆论失焦,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左右事态走向,甚至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对待网络暴力,这似乎是每一个新传学子很熟悉却又知之甚少的话题,对待网暴,除了“呼吁立法”以外,我们还可以从什么方向去分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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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知其所以然

由于社会公众对网络暴力的认知与耐受度在不断变化,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对网络暴力的认知也存在差异,探寻网络暴力的本体内涵 与界定实质的犯罪概念一样困难。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并无对网络暴力的权威定义,而我国学界通常将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界定为网络语言暴力,即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传播攻击性言论,以针对某一明确的个人或团体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行为,侵害形式主要包括威胁、骚扰、侮辱和社会性孤立等。




但事实上,“言论”的概念依赖于行为主体的主观表达,无法完全涵盖言论表达之外经过 “人肉搜索”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攻击国家政权的虚假信息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14类违法信息。




此外,当前存在的 “道德审判”与 “言论自由异化”两种学说,属于对网络暴力行为性质的片面性描述,没有厘定网络暴力行为的完整内涵。被普遍认可的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暴力区别于现实世界的暴力行为,是现实社会暴力取向的延伸。这一定义肯定了有关网络暴力认知的最大公约数——具备暴力属性,也指出了此类暴力的基本特征:不同于现实世界中可直接侵犯公民生命、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暴力,网络暴力行为只可间接侵犯以上权利,而可直接侵犯公民的人格权与信息权,这属于对网络暴力后果而非行为特征的描述。




厘清网络暴力完整的行为特征,关键在于厘清其行为主体、对象、内容和性质。 就行为主体而言,网络空间违法信息的传播并无技术门槛,一般网民均可参与。就行为对象而言,网络暴力的 “暴力”属性决定了此类行为以特定个人或群体为侵害对象。就行为内容而言,网络暴力通常表现为在网络空间传播违法信息。就行为性质而言, 网络暴力应超越一般的网络失范或网络欺凌的范畴,达到违法或犯罪的程度。




基于以上认知,应将网络暴力界定为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 传播违法信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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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百思得其故




信息茧房,思维极化




生活在互联网时代的人们有一个越来越清晰的感受,在互联网上,伦理与逻辑逐渐不再占优势,而只问立场、不问对错的观点,却往往能大行其道。这就如同进行一场观点上的竞争,一方条分缕析,力求逻辑取胜,另一方却刺刀见红,直取要害。结果,前者越来越没有拥趸。




因此,要么退出竞争,要么就比对手更加不讲逻辑,这就导致观点越来越极端化,并最终失去了讲理的空间。这些问题源于互联网时代信息茧房的存在。我们了解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泛,但了解到的信息却越来越闭塞。算法的出现,对此进行了技术上的强化:你关注什么信息,就只给你推荐这方面信息。其结果就是单一观点越来越强化,互动信息越来越不足。




网民的非道德主义倾向




由于网络发展速度较快,每个人只要有手机、电脑就可以接入互联网,因此网络入门门槛较低。一些网民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个人形象或是名誉的限制无法把非道德的一面表现出来,而虚拟网络不同,虚拟网络是匿名的,是看不见真人的。




因此会使一些网民将非道德的一面暴露出来,他们认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是没有任何影响,更不会造成所谓的网络暴力。在道德约束不高的网络中真正能够遵守道德底线的人少之又少,同时虚拟网络中又没有真正的道德限制,所以就会导致网民降低对自身的道德要求。




单一的治理模式




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核心内容是发挥由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组成的合力来治理网络暴力,在这一过程中,各界应充分发挥自身特点来达到治理网络暴力的目的,并且应该形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联动机制,用自身科学严谨的管理模式来影响网络暴力的发生。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政府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都是按照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来治理网络暴力,缺乏彼此之间的联系,难以形成有效合力,仅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法律约束而忽视网络媒体在预防和宣传层面的作用是片面的治理。




在我国实际的网络暴力治理中,政府依靠自身的管理体系,制定一系列面对社会的规章制度,制定互联网的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而忽视网络媒体在此产生的积极作用。




这种以政府为唯一主体,因政府的复杂性和互联网的及时性而很难发挥出预期效果,政府不同职能部门的多层次多环节管理模式往往是一种硬性的规定,很难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主体的单一反应体现在政府部门用传统的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治理方式来模式化套用治理网络暴力,使得网络暴力治理以由上及下的方式进行传送,许多有关网络暴力的相关规定和法规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在此过程中,也没有经过社会各界的广泛探讨,与互联网实际脱节,治理收效甚微。




3




「网络暴力」——以何为策




综合多方管理主体




网络暴力的治理预防需要涉及宣传、教育、通信、公安等部门协同合作也应积极参与,同时社会团体、互联网运营机构和社会各界也应参与其中。 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起到牵头、调度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政府的管理作用,整合多方管理主体,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多方位多层次的治理网络暴力。




引导民情民意的表达




在网络暴力发生时,政府要积极走到网络暴力的中心去,并在这一过程中,多听取网民的对此事件的意见表达,找出网络暴力爆发的原点和核心争论对象,对网民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及时给出官方的权威真相,对网络暴力要加以正确引导,并建立政府沟通平台,对热点事件给出官方解释。以政府强大的公信力来抑制网络暴力。




建立健全网络暴力整治机制




在突发的网络暴力发生的时候,特别是热点事件突然出现而形成网络舆情危机的时候,就需要一套完成可行且能短期见效的网络暴力整治机制。首先,应该以最快速度对事件的真相进行调查,并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疏导,澄清事件的真相,并对明显犯错的当事人进行从快处理以平息网络暴力。除此之外,面对暴力的舆论,要找到爆发地,例如某个网站、某个论坛等,采取例如限制发言频率等技术性手段进行干预。对网络暴力的发起者要进行劝阻,并对听劝阻者进行处理。力求将政府的主导作用最大化。







两会期间代表委员聚焦严重网暴纳入公诉,每个人应成为抵制“网暴潮水”的一份子,因为谁也无法保证,下一个遭受网络暴力的不是你自己。







参考文献

1·敬力嘉,胡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05):142-149.

2·祁曈. 信息时代的网络暴力成因、危害及治理研究[D].杭州财经大学,2020.

3·王希忠.社交媒体与主流媒体共振作用下的网络暴力——“刘学州事件”的反思[J].全媒体探索,2022(Z1):62-64.



关键词:空间,遏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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