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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被投诉人没答复,小组仍判定投诉人是反向劫持域名!

时间:2023-02-19 05:14:01 | 来源:建站知识

时间:2023-02-19 05:14:01 来源:建站知识

【域名仲裁】被投诉人没答复,小组仍判定投诉人是反向劫持域名!:

争议域名:

http://Ecostream.com注册于1999年5月5日,所在注册商为Metaregistrar BV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美国明尼苏达州的Ecostream LLC公司;

2. 被投诉人是荷兰的 Bart Vandehoek/Eneco BV(终端)。

仲裁过程:

2022年4月4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起申诉;

2022年4月5日,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向论坛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争议域名的当前持有人;

2022年4月8日,中心向双方发送了英文和荷兰语的双语通知书及附件,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22年4月28日前进行回复;

2022年5月4日,在被投诉人没有答复的前提下,根据投诉人要求,由单一小组成员Terry F.Peppard来审理本案,在经过宣读公平公正宣言后,本案正式开启审理阶段。

关于诉讼语言

在普通的审理过程中,UDRP规则11(a)规定,程序的语言应为争议域名当地注册协议的语言,本案为荷兰语。但投诉人要求诉讼语言应该为英语,其提出:

1. 争议域名全部包含英文单词和字符;

2. 从域名解析的网站内容来看,互联网用户可以选择呈现的语言是荷兰语和英语;

3.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已通过用英文撰写的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购买争议域名的可能进行了沟通;

4. 这些事实证明被投诉人精通英语;

5. 翻译起诉语言所需的文件如以荷兰语进行诉讼将使投诉人面临重大的经济负担;

6. 被投诉人并没有对这些要求提出任何异议。

出于以上这些原因,根据规则小组专家决定以英语进行本案的审理。

双方争论:

A.投诉人

1. 投诉人于2013年11月14日以Ecostream,LLC的名称成立为一家商业企业,提供水资源管理和碳氢化合物回收服务;

2. 投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开始使用Ecostream标志推销其服务;

3. 投诉人在ECOSTREAM标志下的广告和推广其服务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因此投诉人已在该标志中建立了实质性商誉;

4. 投诉人通过其从一开始到现在,一直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在美国拥有ECOSTREAM商标的普通法权利;

5. 投诉人认为,该域名与其ECOSTREAM商标相似,容易混淆。

【在投诉人之前,被投诉人在商业中使用过ECOSTREAM标志,而后在2008年放弃了ECOSTREAM标志】

6. 自2016年10月2日起,争议域名被解析到被投诉人的网站http://eneco.co.uk;这是一家专注于致力于向可持续能源转型的初创公司。

7. 投诉人在2016年和2017年多次尝试向被投诉人购买域名但被投诉人拒绝出售;

8.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缺乏权利和合法权益;

9.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为域名广为人知;

10.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能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对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相反,被投诉人将域名解析为不同企业的网页,显然存在恶意使用域名行为。

B.被投诉人

未在本案中提交答复。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域名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1. 投诉人声称其从2013年开始运营,并拥有ECOSTREAM商标的普通法权利。

根据规则,投诉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展示,以确认其商标普通法权利,比如:

(i)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性质;

(ii) 商标下的销售额;

(iii) 使用商标进行广告营销的性质和范围;

(iv) 公众(消费者、行业、媒体等)认可程度;

(v) 消费者调查。

2. 投诉人声称,自该商标成立以来,其一直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进行营销推广,并花费了大量金钱。然而,投诉人没有为这些论点提供任何证据支持。特别是,投诉人甚至未能提交任何关于其销售收入和广告支出,以及公众对商标认识的证据。

3. 由于缺乏上诉证据支持,仅凭借投诉人声称自己有资格对被投诉人提前申诉,不足以支持对商标拥有普通法权利的认定。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如果投诉人任何一项要素失败了,则表示该案件由投诉人失败告终,因此在专家组看来,已经无需考虑该要素。

反向劫持域名的认定: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和支持性意见中描述的特殊情况,我们有义务考虑,在本程序中投诉人是否有“反向域名劫持”(“RDNH”)的行为。

【反向劫持域名:恶意使用仲裁程序试图剥夺已注册域名合法持有人的域名】

为了证明RDNH的调查结果是正确的,小组专家必须要有“该投诉没有任何合理的依据”“投诉人明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利用仲裁程序对其进行骚扰”的证据。

在小组专家调查中发现:

1.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投诉人由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代理;2. 投诉人在提交投诉时知道,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获得ECOSTREAM商标之前,已获得争议域名;3. 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4. 投诉人在向被投诉人购买域名失败后才提出投诉。

基于这些事实,小组专家发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依据,如上所述,并且投诉人的意见表明,在提起该程序时,投诉人试图通过使用仲裁程序来获得“他无法通过谈判而购买到的域名”(通常称为“B计划”,也就是说能低价买就买,太贵或者买不到就仲裁)。因此,小组专家认为投诉人已经触犯规则中定义的“反向劫持域名罪”。

综上所述,投诉人未能达成仲裁所需的三要素,仲裁失败,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继续保留。同时,投诉人反向劫持域名罪名成立。

总结:

在本案中,很显然投诉人对域名并不了解,对仲裁程序的认识也不够。大家回过头去看投诉人的论点,从第6条开始,后面就逐渐离谱。被投诉人早在2008年就使用过了ECOSTREAM商标,后来放弃了,所以选择把争议域名跳转到新的公司官网,这很合理啊?很多公司在改名后都用以前的域名进行跳转,这样就不会因为域名变更缘故导致用户的流失。而且,总不能你一个后面注册的商标,就因为前辈们不用了,就觉得自己是第一个,唯一一个,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更离谱的是,他去找被投诉人买,对方直接拒绝了,很显然对方也是个终端,他们也需要用这个域名,毕竟之前用过这个商标……这很合理啊。

所以,小胖看完都觉得离谱,小组专家给他判个反向域名劫持也是相当合理了。

说起这个反向劫持域名,可能有些小伙伴不懂,判了这个罪名后会怎么样?

小胖特意查了一下,大概得出一个说法:

虽然极大多数的仲裁案例,都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布对反向域名劫持罪的具体处罚措施。因为域名仲裁委员会无权向涉嫌反向域名劫持的投诉人做出处罚决定。但这并不代表恶意提起仲裁的投诉人除了无法获得争议域名外,就不需要承担“反向域名劫持”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滥用行政程序后果。

在此前一个案例中(http://airzone.com),投诉人(一家西班牙公司)被判反向域名劫持罪。而后,该案中的被投诉人拿着这个结果,直接去到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这家西班牙公司向争议域名持有人赔偿4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270,748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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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劫持,判定,仲裁,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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