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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和小程序开发技术服务合同中,显示公平、乘人之危和欺诈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3-02-02 11:08:01 | 来源:建站知识

时间:2023-02-02 11:08:01 来源:建站知识

域名和小程序开发技术服务合同中,显示公平、乘人之危和欺诈的认定标准

作者:麻增伟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4月,原告陆某与被告万商云集公司陆续签订了2份《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4份《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和1份《万商云集平台--集客云销产品服务合同》,约定由陆某委托万商云集公司注册域名、开发小程序,并向万商云集公司支付高额的注册开发费用,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共计1757720元的费用。后原告陆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形,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上述合同。

其主要理由是:(一)陆某已年近60岁,其对涉案20份合同中的“中文域名”“手机域名”“顶级国际域名”“PC端”等产品或者服务的新技术名词,存在理解障碍且缺乏判断力,且患有抑郁症等疾病。万商云集公司通过持续的、大力度的、团队协作性的方式夸大上述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投资价值,导致陆某在危困状态下订立合同,且上述合同的服务费用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完全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撤销合同的情形;(二)由于陆某年迈、患有抑郁症,以及不具备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导致陆某对“域名”“平台”等名词的理解认识与上述合同产品最终的功能、属性、作用存在极大的偏差,构成了“重大误解”,因此上述合同均应当依法被撤销;(三)万商云集公司故意隐瞒所谓“手机域名”“中文域名”“国际顶级域名”等产品的真实作用、功能,还宣扬域名具有唯一性,抢注可以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并能以此获得回报等,短时间内鼓舞、怂恿甚至制造所谓高价购买域名等假象,企图与陆某订立合同并让其支付高额服务费,并从中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欺骗、隐瞒事实的行为已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欺诈行为,因此上述合同依法应当被撒销。

万商云集公司辩称:(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陆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事实,并且由于这些事实导致陆某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陆某系什邡市少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且早在2015年陆某就与万商云集公司建立过关于域名注册的合作关系,这些足以证明陆某系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具有充分的交易经验,因此涉案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二)陆某曾与万商云集公司在2015年建立过有关域名注册的合作关系,对涉案合同中涉及的域名、小程序等产品完全了解且有使用经验,签订涉案合同不是因为陆某理解错误导致的,而是陆某充分考量后的业务发展之选。陆某因其自身商业判断和利益取向签订涉案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且万商云集公司也没有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因此陆某认为涉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的情况而应当被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三)万商云集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涉案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陆某主张行使撤销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无证据证明涉案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形,故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7号)

律师实务分析:

域名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由于其具有唯一性,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价值。近期,关于域名的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域名所有人被所谓的域名买家报以诱人的高价,然后诱骗其去制定的网站付费进行所谓的域名价值评估;有的则被中介夸大宣传域名的投资价值,鼓动投资人投资并委托中介进行域名申请注册,投资域名资源,以赚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在此,提醒投资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人在投资域名时,一定要谨慎,要充分了解域名的价值所在,避免上当受骗。

本案就是因委托注册域名和小程序开发而引发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虽然原告主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其缺乏对域名知识的认知,被告存在对域名价值夸大宣传的情形,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但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证实确实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形,因此,最终被法院予以驳回。

1. 显示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的判断和证明。

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显示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的认定和证明标准,具有参考价值。

本案中,对于原告陆某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依次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谓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导致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陆某上诉称其因年迈、患有抑郁症等以及不具备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导致其对合同相关条款的认知出现了极大偏差,因而构成了重大误解。对此,本院认为,陆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于签约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认定陆某对于涉案合同的重要条款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因此陆某上诉称其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因而涉案合同应当撤销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所谓因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陆某上诉称其为涉案合同支付的服务费用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标的服务或产品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同时现阶段相关小程序和所申请的域名无法运行或者打开,因此无任何价值,据此主张涉案合同显失公平。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或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陆某委托万商云集公司注册域名、开发小程序,陆某依据合同向万商云集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万商云集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小程序开发等服务并无统一市场指导价,且软件开发或技术服务具有极强的个性化因素,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无法判断涉案合同中开发标的或者相关服务的真实价值。陆某作为企业经营者,具有与其认知和经营能力相匹配的商业判断力,其选择与万商云集公司进行交易,系其依据自身判断所做的经营选择,应当自行承当相应的商业风险。陆某称涉案合同所约定开发的小程序及申请的域名无法运行或者打开,因此毫无价值。本院认为,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本案中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相关成果已完成交付,不能用已交付的标的物价值大小反推合同订立时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陆某如认为万商云集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可另行提起违约之诉寻求救济。因此陆某上诉称涉案合同在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而应当予以撤销的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所谓因欺诈订立合同,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陆某上诉称其在订立涉案合同时,万商云集公司故意隐瞒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真实作用、功能,还宣扬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抢注域名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从而获得高额回报,并且制造了相关域名被高价购买的假象,陆某系因错误认知而签订了涉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应当因存在欺诈而被撤销。本院认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万商云集公司在与陆某签订涉案合同时隐瞒了相关技术服务的真实作用、功能,也无法认定万商云集公司向陆某告知了虚假的情况,更无法认定陆某在签订合同时因万商云集公司的隐瞒或虚假宣传而陷入了认识错误从而签订了涉案合同,因此陆某上诉称其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受到欺诈因而涉案合同应当撤销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 本案的启示。

本案原告陆某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这提示合同签订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保留好关于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的证据,包括双方谈判、沟通的证据,以免发生纠纷后,由于缺乏证据而败诉。

显示公平的判断时点是合同签订时,是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的情况,不能简单以事后合同履行的结果与预期存在差距来推定合同构成显失公平。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已将合同法中的显示公平和乘人之危(处于围困状态)两个撤销合同的理由合并为一个撤销理由即显示公平。乘人之危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必须达到显示公平时,处于不利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才有权撤销合同。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键词:公平,欺诈,标准,认定,程序,技术,合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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