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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时间:2022-03-25 01:00:01 | 来源:行业动态

时间:2022-03-25 01:00:01 来源:行业动态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和协助义务】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落实本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数据安全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下,开展数据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保密要求】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数据安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关键词: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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