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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眼头条】尾鱼吐槽剧本改编事件,小说影视化需要尊重原着作者吗?

时间:2022-05-16 04:48:01 | 来源:行业动态

时间:2022-05-16 04:48:01 来源:行业动态

前段时间,电视剧《司藤》作者尾鱼在微博吐槽自己的作品被魔改的事情,作为原着作者的意见也得不到尊重。原着作者看不上改编后的剧本,又没有参与改编的权利,字里行间都散发着深深的无奈。





除《司藤》外,之前尾鱼的作品被影视化之后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近日她的两部新剧《西出玉门》《七根凶简》即将影视化拍摄。作者发文的意思可以看出,她对这两部作品的影视化结果非常担心,希望资方能够尊重作者的意见,编剧能够再将剧本完善一些,共同创作出令观众满意的作品。





但是此举却意外引发了不少人纷纷站出来battle。一些编剧跳脚表示市场不敢和尾鱼合作了。其实,尊重原创和迎合市场之间存在在一定冲突,如何调和其中的矛盾,是需要文字工作者和制片方共同思考解决的。

小说改编影视剧存在的特点

1.改编题材的类型化

目前,网络小说的题材广泛,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都市、言情、军事、悬疑、历史、武侠、青春、游戏等。在小说改编影视剧的过程中,题材的“同质化”倾向难以避免。一部小说改编电视剧之后,部分影视公司看到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后,纷纷效仿,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影视剧的表现范围类型化、窄化,缺乏创新。

2.改编思路的功利化

现实中改编思路通常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充分尊重原着。改编者能够做到对原着创作动机和思想表达的充分领悟,不轻易改变原作者的思想表达。二是改编者发挥自己的创作性,通过二次创作在空间、时间乃至人物设定上面作出较大突破。不少改编者在利益驱动下,使改编剧凸显功利性,不能尊重原创作者的意思表达。

3.头部作者话语权重

小说作者辛苦打磨出来的作品,希望得到好的回馈,在出卖版权时,就更需要加强考察出品方的资质,而不是仅仅为了盈利。必要时候,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自己参与改编行为。如果出品方不肯接受,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以不将版权卖出。当作者地位高,在市场中话语权也就相对重一点。比如,刘慈欣的作品内容精良,不少导演、出品方“踏破门槛”,想买下他手中的小说版权。出于对自己作品的保护,他也是考虑良久才选择了合作出品方。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比较

尾鱼无奈吐槽作品剧本脱离原着,其中离不开法律赋予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两项权利。2016年,“盗墓派”网络小说鼻祖天下霸唱最初也是在微博平台表达了对改编电影《九层妖塔》的不满,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九层妖塔》的制作人、编剧诉至法院。作者认为改编后的电影与原作品相差甚远,电影《九层妖塔》的上映、传播对自己及其作品的社会评价都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尾鱼新剧《西出玉门》《七根凶简》还未呈现荧屏,后续新剧播出后是否会引发新一轮的矛盾,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转让出去的改编权之间的博弈一直不曾停止。

1.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精神权利属性

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四)规定了着作人身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着作权法通过遏制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方法来保护作者人格利益。作者在创作时,将自己的精神和人格倾注到作品之中,法律因此赋予作者精神权利以保护其人格利益。

我国着作权法将着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对于财产权利,法条规定作者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他人,但对于精神权利可否转让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认为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永久性、不可分割性。

尾鱼虽然将小说版权卖给了影视方,但是她本人仍然享有小说作品的着作人身权。当作品遭到歪曲、篡改等不法侵害时,可以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来救济。因此,认定“歪曲、篡改”行为是判断侵权的重要内容。

从词意上看,歪曲是一种故意更改的行为;篡改是使用伪造的方法曲解原文的行为。这两个词语描述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通过伪造、虚构的方法改变作者本意的行为。但是,实践中并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判断侵权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主客观兼采的混合标准均被使用过。

(1)有损作者声誉的客观标准

以《九层妖塔》判决为例,一审法院采取的是客观标准,即只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达到了侵害作者声誉的程度才构成侵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在综合考察使用作品的权限、方式、原着的发表情况以及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等因素后,认为电影改编并未损害原着作者的声誉,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2)违背作者意思的主观标准

二审法院采取的是主观标准,即只要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改动或者对作品的改动违背了作者创作作品的原始意图,便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中改动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且涉案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涉案电影的改编而遭到贬损,最终认定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2.改编权的经济权利属性

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十四)规定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作为经济权利,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同,它以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维护作者的私权利益。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本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不会发生冲突。但是,改编权的转让导致一部分作品上存在两个不同的主体,双方追求不同利益导致的权利发生冲突。主要原因是歪曲、篡改与改编的界限模糊。

实践中对于这种标准也是争执不断,《九层妖塔》案中张牧野主张被告的改编完全偏离了原着盗墓题材的设定,对人物形象的重塑,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而被告则主张原着题材具有内容审查风险,改编是符合电影上市需求的行为。

协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

1.明确侵权标准

根据前文所述,建议立法尽快完善侵权标准,明确“歪曲、篡改”的界限。从作品的创作手法、情节构思等角度出发,设置出一个法律容忍的底线。在司法层面上,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视角,判断改编后作品是否存在歪曲、篡改,结合被告主观的恶意,以及广电审核标准中的影视审查制度等,综合判断是否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明确合同内容

着作财产权的转让依据合同自由原则,权利人双方可自由协商。实践中出现纠纷的情形往往是合同中关于改编权的约定不明晰,存在模糊约定。例如《九层妖塔》中合同仅写明“作者在合同生效之日将原作品中专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以外的着作权全部转让给相对人”。寥寥数语就将所有的经济权利全部转让,正因如此,才为以后的冲突瞒下伏笔。

影视作品的改编,要求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演绎关系。在单纯的文字改编成影视作品时,不仅要将故事完整讲述,还要考虑观众、荧幕效果、制作难度等,我国影视审查制度的严格规定以及不同文学类型的受众群体不同,势必要求影视作品会对原着进行相当程度的改编。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建议增加改编程度、改编方式的详细约定。以及原作者参与改编过程和对改编后作品不满意的修订措施。在改编作品推向市场前,原作者需确认不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多方磨合,实现共赢

小说被搬上荧幕都要经过“原创小说—剧本—拍摄脚本—影片”一系列的复杂过程,从文字到影视,这必然要求改编者对原作品进行形式、内容、文字的改变。尾鱼吐槽剧本改编事件,不会改变行业的运行模式,作者若想将小说改编剧本打磨好,就要考虑市场发展环境。现实中,仍需要作者和出品方多方磨合,才能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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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尊重,作者,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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