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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规制应以促进发展和创新为目的。

时间:2022-02-20 18:10:01 | 来源:行业动态

时间:2022-02-20 18:10:01 来源:行业动态

安全问题与发展问题,类似油门与刹车关系。如果不踏油门加速,单纯踏刹车,连汽车存在的意义都没有了。在技术创新与规制之间,历史上曾有两次经典例子。

互联网商用初期,网上盗版横行,网民可以随意分享盗版文件等。如何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同时保护版权?1998年美国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该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确立了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指在发生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即“通知-删除”制度。该法一方面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予以限制,促进了产业发展。目前为各国立法所效仿,也包括我国。

再举一例,1984年的“索尼”一案中,被告索尼美国公司制造并销售了大量家用录像机,而原告环球影视城就一些电视节目拥有版权。由于购买家用录像机的一些消费者,用录像机录制了原告的电视节目,原告于1976年在地方法院起诉索尼侵犯其版权。原告主张被告制造和利用了家用录像机,构成了帮助侵权。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索尼提供的录像机可以复制所有的电视节目,包括无版权的,有版权而权利人不反对复制的,以及有版权但权利人不愿让复制的。而索尼的录像机主要用于非侵权用途,落入了合理适用的范围,最高法院最终以微弱多数支持了索尼,从而迎来了录像机技术的迅速发展。

试想如果当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稍稍一动摇,似乎这一先进技术的前途就不像今天那么明朗,甚至有被扼杀的危险了。可见,规制与发展之间可以找到很好的经典的平衡,而不是单纯的扼杀。

关键词:发展,创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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