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3453325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18143453325 在线咨询
所在位置: 首页 > 营销资讯 > 电子商务 > 外卖平台与众包骑手

外卖平台与众包骑手

时间:2023-03-19 00:00:01 | 来源:电子商务

时间:2023-03-19 00:00:01 来源:电子商务

1、



昨天,《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刷爆了朋友圈,想必大家都看过了。

这篇文章的主题是外卖员的生命安全问题。

外卖平台在AI智能算法的加持下,不断压缩送餐时间,以给客户更好的体验。

而骑手,在不断加速的配送时间下,只能与死神赛跑。

算法,是冰冷的,没有价值观,只追求最高效率和利益最大化。

在外卖场景中,是算法和规则让骑手自己弄自己,骑手越努力,标准越严格,这就是一个无限游戏。

塔防游戏大家都玩过吧,只要你不死,下一波敌人只会越来越强。

那出了那么多事故,平台不知道吗?

平台当然知道,但是平台是要盈利的,不是来做慈善的。

平台在纵容算法和处罚机制榨干骑手,以获取盈利。


2、



在文中提及了,在美团和饿了么,骑手分为两类——专送与众包。

「专送」是隶属于配送站的全职骑手,有底薪,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接受系统的派单,以好评率和准时率作为考核标准。 「众包」则是兼职骑手,准入门槛极低,一人、一车、一个app,注册通过后可以立刻上岗,他们没有底薪,可以自由抢单,可以拒绝系统派单,但多次拒绝会被限制抢单。


众包模式的兴起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被压榨的骑手为赶超时间穿梭大街小巷、甚至闯红灯、逆行,无可避免会发生交通事故。

无论是骑手还是第三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都需要相应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分配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界定众包物流平台与骑手之间是否构成用工或其他法律关系。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仍比较模糊,实务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上述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不统一。

以美团众包和蜂鸟众包为代表,来看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众包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


3、

美团众包app是由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开发,由北京三快的关联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快”)对外开展经营的、为兼职骑手以及商家提供劳务需求的信息平台。

当骑手申请注册时,该app平台注册界面将自动弹出两份协议《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签约双方一般是上海三快与某劳务公司)和《劳务协议》(签约双方是注册骑手与第三方劳务公司)。

在(2019)沪02民终26号案件中,原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美团众包”通过平台发布需求信息,促成各需求方达成协议,完成交易,本身并不介入到相关劳务关系当中,并非劳务合同主体。

判决原文:

关于劳务合同的订立,被告姚玉亮是在“美团众包”平台注册为“众包员”(即骑手),其注册时需同意与被告博悦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同时,被告博悦公司在与上海三快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时也明确会与注册“美团众包”平台的“众包员”签订《劳务协议》,故对此该两被告应属明知,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该协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故属有效。其次,关于劳务合同的履行,被告姚玉亮通过接单提供运送外卖的劳务服务并按照有关协议取得报酬,被告博悦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结算并付酬给被告姚玉亮,事发时正是被告姚玉亮接单运送外卖过程中,该劳务合同事实上得到履行,被告姚玉亮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任务。反观被告三快公司,仅是“美团众包”平台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平台发布需求信息,促成各需求方达成协议,完成交易,本身并不介入到相关劳务关系当中,并非劳务合同主体,同时,被告博悦公司亦向被告三快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认可其与被告姚玉亮签署劳务协议,由被告姚玉亮兼职自行抢单进行外送业务,并由该公司支付其送单费用,故应认定被告姚玉亮系与被告博悦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关系。


美团众包平台的特点是平台直接引入第三方劳务公司,要求注册骑手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协议》,直接明确劳务公司与骑手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在判例中发现的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都是美团众包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劳务公司。

美团众包的这一设计,解决了需要法院就新型用工关系法律空白地带裁判的难题,平台作为信息发布方仅从事居间服务,其在诉讼中一般不承担责任。


4、



蜂鸟众包app是由“饿了么”网站的开发运营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扎拉斯”)开发经营、招募兼职配送骑手的应用。

在(2017)渝0112民初2695号案件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平台并非仅从事居间业务,双方之间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平台是骑手的的用人单位,但并未具体界定是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

判决原文:

被告彭静通过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蜂鸟众包配送平台”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成为该平台的外卖配送人员,驾驶其所有的摩托车从事外卖配送。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免费为被告彭静提供标有“饿了么”字样的配送包,对每次送外卖的具体时间及未在规定时间送到的处罚等均有规定且通过网络对被告彭静提出要求,根据被告彭静的送单数量、消费者服务信息反馈等情况为其计发报酬。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每天从被告彭静配送第一单外卖应得的收入中扣除2元钱为被告彭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从前述情况看,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平台并非仅从事居间业务。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让被告彭静为其配送外卖,根据其规定对被告彭静进行管理,并根据考核情况为被告彭静计发报酬;被告彭静对外是以“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名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有关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不由其决定,仅以其提供的劳务获取相应报酬;该二被告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用工关系。


在(2018)沪02民终5147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则认定平台与骑手双方之间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点。

蜂鸟众包(定位为兼职骑手)和蜂鸟骑手(定位为全职骑手)都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的配送支持。

实践中上海拉扎斯公司对蜂鸟众包下的兼职骑手与全职蜂鸟骑手日常管理的混同容易造成混淆,很难让法院认同平台只是单纯的提供居间服务。




5、



众包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调动社会闲散劳动力资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满足现代人生活消费需求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是互联网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目前司法实践用来判断外卖平台与众包骑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依据还是14年前的“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

显然,15年前颁布的部门规章根本无法准确规范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劳动力流转的新情形。

外卖平台与众包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了法律空白地带。

如果像少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那样在司法实践中将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无疑将给外卖众包平台经营者套上沉重的法律责任,甚至等于实质上否定了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

但反过来,如果认定两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甚至仅认定为居间关系,也会带来不少现实的问题。

骑手一般都是低收入群体,其个人很难承担履行即时配送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风险。

如何在保护外卖众包平台新商业模式的同时,兼顾注册骑手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是至关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重点。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仔细分辨不同众包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以及考虑骑士工作模式的不同。

一个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只利用下班后的业余时间来从事众包平台业务的骑士,与专门在一个众包平台从事配送业务且以该等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骑士,二者显然不宜同等对待。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出台之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是要靠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尊重众包平台与注册骑士之间约定的同时,考虑众包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以及骑士的实际情况,最终作出能够平衡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的裁决。

关键词:平台

74
73
25
news

版权所有© 亿企邦 1997-2025 保留一切法律许可权利。

为了最佳展示效果,本站不支持IE9及以下版本的浏览器,建议您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 点击下载Chrome浏览器
关闭